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放管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放管服”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环境,提升行政效能。根据《甘肃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甘政办发〔2017〕126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工作目标,以破解当前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做好承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法规监督处审核,局务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牵头处室:法规监督处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政务受理中心。
完成时限: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审改办要求同步推进。
2.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要按照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事项开展“回头看”,查找是否存在下放审批事项对接不同步、不协调或存在“接不住、管不好”等问题,加大督促整改落实力度。
牵头处室:法规监督处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
3.推行清单化管理。根据取消下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由相关业务处室依职权职责动态更新权责清单,法规监督处组织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省局网站、甘肃政务服务网公开。
牵头处室:法规监督处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人事处、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药品不良反应中心。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
4.加快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审改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对列入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编码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编制流程图,编制服务指南、优化办事程序。
牵头处室:法规监督处
责任单位:宣传处、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人事处、政务受理中心,各市州、兰州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5.优化审批流程,缩简审批时限,加快审批进程。
牵头处室:法规监督处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人事处、政务受理中心。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6.实现行政审批“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
牵头处室:政务受理中心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人事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7.配合省工商局完成“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工商登记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工作以及编制公布《甘肃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宣传处
责任单位:法规监督处、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工作细则。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牵头处室:法规监督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宣传处、审评认证中心。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9.进一步完善省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示、社会披露工作,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牵头处室:宣传处
配合单位:法规监督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技术标准监督处、人事处、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0.围绕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综合试验区项目建设,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转型升级,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牵头处室:药品生产监管处
责任单位: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办公室、宣传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坚决整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牵头处室:法规监督处(稽查处)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稽查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创新优化服务。
12.创新优化服务。畅通12331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依法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在省局网站设行政审批咨询、监督电话,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牵头单位:政务受理中心
责任单位:宣传处、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13.推进省政府政务大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一门受理”模式改革,按照业务分类设置,窗口人员按照办理清单受理,推行标准化作业,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大便利。
牵头处室:政务受理中心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人事处。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14.全面梳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等事项。整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构建统一身份认证、全程网上办理、结果邮寄到家的“一网式”便民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政务受理中心
责任单位:宣传处、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人事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5.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完善全省政府系统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要求,建立完善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的相关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牵头单位:宣传处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处、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16.配合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要求,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统筹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门受理、一网通办”。
牵头单位:宣传处
责任单位:政务受理中心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17.对已出台与“放管服”改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推行“网上预审”、“原件核验”和“全程网办”等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牵头单位:法规监督处、宣传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人事处、政务受理中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层层压实责任,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验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处室及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落实;既要各司其责、又要加强衔接沟通,主动作为,相互协同,结合实际,严格对照业务职责修改完善权责清单,制订本单位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的具体措施,期限内完成牵头及配合工作任务。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处室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表扬,对发现问题要列出整改清单,坚决纠正,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要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列出详细工作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落实销号。8月20日前将具体措施、计划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督查问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