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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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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5 09:07:00  来源:国家粮食局  浏览次数:3181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为配合集中行动有序推进,全面排查整治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确保粮食库存顺利消化,现发布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电〔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08-23 生效日期 2017-08-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粮食交易中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为配合集中行动有序推进,全面排查整治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确保粮食库存顺利消化,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性粮食销售质量管理
 
  为避免粮食拍卖公示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商务纠纷,今后组织粮食竞价销售,中储粮总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销售计划,提前一周提报挂拍标的清单,由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上网公示,清单上所列粮食质量指标必须为近期检验结果。有意向竞买的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会员单位,凭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开具的看样单,须提前实地查看或查验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查阅相应标的近期检验指标,承储企业必须予以配合。粮食质量情况经双方确认后,竞买方在看样单上签字。一经确认,粮食成交后不得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
 
  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要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严格执行粮食出库水杂增扣量标准,水杂增量最多执行5个0.75%,即4个水1个杂。对超期储存的粮食其他指标增扣量标准以《交易公告》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收费用或提高增量标准,本通知下发前已成交出库的粮食不得再提出相关诉求。各地中储粮分支机构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指导。
 
  二、进一步强化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
 
  为防止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瞒报出库能力,变相阻挠粮食出库,中储粮直属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前组织,结合承储库点入库能力、交通状况、出库条件等,对出库能力进行现场核验,并对核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有关情况随标的清单一并向社会公示。其中,“统贷统还”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工作,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贷分还”承储库点及中粮、中航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工作,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交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汇总上报。
 
  三、进一步做好粮食竞价销售组织工作
 
  中储粮总公司要督促各地分公司,科学规划粮食挂拍节奏和顺序,合理确定单个标的规模,避免出现拍卖成交数量明显超出承储库点实际出库能力,导致延误出库进度等方面问题。拍卖过程中出现此类情况的,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应及时对买方企业进行出库风险提示,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调解控制。确因出库能力不足导致粮食无法按规定期限出库的,经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可采取“一企一策、一库一策”的方式,由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协调买方企业顺序出库;在征得买方企业同意,并经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会同当地中储粮分公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出库时间。买卖双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由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会同当地中储粮分公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复核后,可解除交易合同。
 
  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要切实维护好粮食拍卖交易秩序,对多次拍卖成交未履约或商务纠纷未处理完结的,要认真核实其责任主体,如责任主体为买方企业,由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在《交易公告》中提示并在系统中进行限制。对多次流拍、成交价格异常的,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予以关注,认真查找原因,并适时安排执法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查明是否存在人为因素造成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等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要突出问题导向,切实把粮食出库管理工作抓在经常、落实在现场,粮食出库时,要派人到现场组织指导。出库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的,要迅速介入,进行现场协调督导,依法依规快速妥善解决;不得层层上交矛盾、推卸责任。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监督。发现卖方实际承储库点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掺杂使假、拒绝买方验货、阻止意向竞买企业查看或查验标的粮食质量,以及提报拍卖标的数量、质量指标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买方企业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歪曲事实,敲诈卖方、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严处置。对出现上述问题的跨省买方企业,可通报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买方已交货款且愿提货、卖方实际承储库点故意设置障碍阻挠正常出库的,要采取先粮食出库、再处理后续问题的解决方式。承储库点拒不执行出库决定的,要采取强制出库措施。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出库粮食的流向监管。发现出库陈粮冒充新粮重新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以及挂拍空单抵顶出库等违法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置外,要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五、其他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重大意义,结合深入推进“大快严”集中行动,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存在问题隐患的,进行全面排查、加快整治、严格监管、严肃追责。要切实按照“大快严”集中行动要求,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中储粮、中粮、中航等中央企业直属库点及租仓库点存在问题隐患的,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整改落实;地方企业存在问题隐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落实;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存在矛盾纠纷问题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公司协调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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