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5 08:30:39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830
核心提示:《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8-21 生效日期 2017-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425544/index.html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各餐饮服务单位: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
 
  第一条 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不断提升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明厨亮灶,是我市“阳光餐饮”工程中“过程阳光”的重要内容,是指为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餐饮服务单位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设置参观窗口、视频显示或手机“阳光餐饮APP”(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显示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加工制作的关键部位与重要环节进行展示的方式。
 
  第三条  明厨亮灶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
 
  第五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各区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明厨亮灶主要分为透明厨房、视频厨房和网络厨房三种展现形式。
 
  透明厨房,是指餐饮服务单位采取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视频厨房,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视频传输技术(无线或有线网络)和显示屏,使消费者在就餐场所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网络厨房,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视频传输技术(无线或有线网络),使消费者利用手机“阳光餐饮APP”实时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厨房展现形式。
 
  第七条  公开展示的关键部位包括加工烹饪间(区)、专间、专用操作场所、清洗消毒间(区)等。
 
  公开展示的重要环节包括切配、烹饪、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加工、餐饮具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等。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展示方式。
 
  展示方式可单独或综合使用。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小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倡导使用网络厨房的方式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本单位明厨亮灶情况进行展示。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采用透明厨房中隔断矮墙展示方式的,其高度不宜低于1.2米,宜加装透明防尘、防污染等设施。
 
  不宜设置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的,可设置1个或多个透明参观门、窗,以满足消费者观看关键部位和环节加工制作过程的要求。
 
  第十条  采用视频厨房展示方式的,宜使用高清摄录设备将关键部位、重要环节,通过3个以上实时动态画面全面清晰展示。
 
  就餐场所显示屏宜大于等于32英寸。
 
  第十一条 采用网络厨房展示方式的,餐饮服务单位宜使用高清摄录设备将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的画面,通过网络传输实时至手机“阳光餐饮APP”。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设施、摄像设备、无线或有线网络、显示屏等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