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64号)

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14 13:42:34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98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请各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17〕64号
发布日期 2017-08-04 生效日期 2017-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3012.html
各区食药安全办、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请各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8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照工作内容分阶段和突出重点组织实施:
 
  (一)部署排查阶段(8月)
 
  各区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等开展认真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加强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二)违法标签声称治理阶段(9月)
 
  各区组织力量对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突出重点品种、高风险食品品种以及问题多发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违法营销治理阶段(10月)
 
  各区要重点查处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违法广告治理阶段(11月) 各区要重点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区要及时汇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为前期组织开展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四、工作要求
 
  2017年12月31日前,各区食药安办和食品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并于2018年1月5日前将本区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整治工作统计表》报送市食药安办。
 
  联系人:张仁伟,电话:23118147,传真:63350855,电邮:zhangrenwei@smda.gov.cn。
 
  附件:1.   整治工作统计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