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7部分,涵盖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指导思想上,着力强化排污许可制建设,将其打造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目标任务上,着力推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整合,强化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工作措施上,逐条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 “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二、具体举措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一是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监管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结合我省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和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三是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继续完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的互联互通。形成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和实际排放数据将统一纳入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的来源。
(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布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结合浙江实际,明确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辖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保部门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被调整为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出意见。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并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实行企业承诺制,要求企业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各项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等情况,并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日常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交换共享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推行企业间排污权交易,实施“权证合一”的管理模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依法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五)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技术支撑体系、营造良好氛围等三方面,有效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建立固定源全过程运行监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技术管理制度,引入排污许可证记分监管机制,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建立完善专家库,强化专业培训,切实保障排污许可制顺利实施。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读人:陈奡,联系方式:0571-289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