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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辽食药监法发〔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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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10 15:41:07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77
核心提示: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现将《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法发〔2017〕90号
发布日期 2017-08-05 生效日期 2017-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1-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辽药监法〔2020〕6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
 
  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现将《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执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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