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
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现将《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执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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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辽食药监法发〔2017〕9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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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8-05 | 生效日期 | 2017-08-0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1-01-01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废止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辽药监法〔2020〕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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