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全区重大活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7﹞ 222号)

关于加强全区重大活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7﹞ 2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10 15:39:5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68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期间各项重大活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严防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现发布关于加强全区重大活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质发﹝2017﹞ 222号
发布日期 2017-07-27 生效日期 2017-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90443.shtml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期间各项重大活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严防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今年恰逢自治区成立70周年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全区将举办一系列重大活动,各地要以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努力确保重大活动期间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意识,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条件保障,加大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坚持“管行业即管安全的监管理念”,凝聚系统合力,全力保障区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一)强化投入品监管。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农资市场执法巡查和检查力度,以禁限用农(兽)药和有毒有害违禁化学物质为检查重点,集中开展农资市场检查,督促投入品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进销货管理台账,针对问题多发、易发的薄弱环节,加大排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及禁用高剧毒农药等行为,对符合司法移交条件的,坚决移交。
 
  (二)加大检验监测力度。发挥盟市、旗县质检站作用,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增加检测频率、扩大检测范围,把好产品上市关。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并要查根溯源,找出发生问题的根源,对问题严重的,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全面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加强应急处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快速反应、信息通畅、上下协同、跨区联动的应急机制。强化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妥善化解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做好重要活动期间值班安排,如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三、加强监管,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宣传和培训,强调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严格执行农牧业投入品禁限用及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加强源头监管和生产过程控制,深入生产基地投入品管理库,排查安全隐患,对于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7月27日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