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食生〔2017〕98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食生〔2017〕9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14 15:58:31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720
核心提示:为推动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局于5月25日印发了《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食生〔2017〕98号
发布日期 2017-07-11 生效日期 2017-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局于5月25日印发了《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治本之策,是更新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清《规定》对于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全省食品安全稳定向
 
  好局面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其作为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科学监管、依法治理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筹划,细化工作方案,强化督导推进,形成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业务部门跟踪指导、生产企业真学真用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措施,全面推进
 
  一是要加强宣传、强化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大会宣贯、媒体推介、组织研讨、观摩交流、典型示范、发放告知书和宣传册等形式,对《规定》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引导企业自觉形成学《规定》、用《规定》的良好氛围,加快推动《规定》在全省企业的贯彻实施。二是要进一步细化、深化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要引导企业在全面贯彻《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量身定制”方案举措,为企业贯彻执行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三是加强信息化运用。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创新理念,创新方式,积极创造条件,打造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对监管工作的有效支撑。
 
  三、突出重点,督促实施
 
  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能力”的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保障体系,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组织生产,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做到知法守法,促使企业生产秩序逐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明显提高。要按照“日常检查有记录、月度分环节有自查、季度全项有排查、年终履责有总结”的要求,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职责。企业应当按照省局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1),对自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结论、整改措施及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指导企业按照“分环节、模块化、自查结果公示化”要求,结合实际对《自查表》进行补充、细化和分解,原则上按照仓储管理、生产管理、检验管理、综合管理等环节组织实施,并在企业和各环节显著位置公示自查及整改结果。鼓励、指导企业实现落实自查制度信息化,并和企业可追溯体系建设相结合。
 
  四、加强核查,督导落实
 
  各地要切实抓好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核查、督导工作。省局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2),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企业《自查表》中部分项目的落实情况按环节进行核查,每次抽查项目不少于总项目的30%;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调阅企业《自查表》实施核查。企业应根据监督核查结果进行限期整改,如实记录整改情况,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规定》的督导考评,及时总结经验、把关纠偏、交流信息。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行督促指导和责任追究,对贯彻《规定》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奖优罚劣,树好典型,鞭策后进,确保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017年7月11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食品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