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区正式启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式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由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发放。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在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式样
2.《小餐饮登记证》式样
3.《食品摊贩备案卡》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