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全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不需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二)登记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三)登记材料
1.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登记程序。登记事项申请→登记事项受理→实施现场核查(首次申请)→上报审批材料→作出登记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五)登记部门。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鼓励申请人使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六)登记证发放。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食品小作坊,核发电子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再发放纸式登记证书。
申请人可以从自治区食药局官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打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七)登记证核验。打开自治区食药局官网(http://www.gxfda.gov.cn/),从“政务服务”栏目下,点击“电子证照验证”链接,上传下载的电子证书(PDF版),即可进行验证。
二、登记实施时间
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凭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凭证》,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小作坊,应及时重新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