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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生猪屠宰厂(场、点)飞行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农办牧〔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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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06 10:22:43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1937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监督管理,依据《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结合2017年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安排,现将《2017年生猪屠宰厂(场、点)飞行检查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监督管理,依据《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6月起,对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点)开展飞行检查。为保证飞行检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赣农办牧〔2017〕24号
发布日期 2017-06-20 生效日期 2017-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监督管理,依据《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结合2017年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安排,现将《2017年生猪屠宰厂(场、点)飞行检查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0日
 
  2017年生猪屠宰厂(场、点)飞行检查行动方案
 
  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监督管理,依据《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6月起,对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点)开展飞行检查。为保证飞行检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飞行检查依据
 
  在日常随机抽查基础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猪屠宰厂(场、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屠宰违法行为的;
 
  (二)曾经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因屠宰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二、飞行检查内容
 
  (一)有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的,重点检查涉及的内容。
 
  (二)曾经发生过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重点检查肉品质量保障措施和处罚后的整改措施。
 
  (三)其他检查屠宰企业的屠宰资质、布局与设施设备、进场把关、待宰管理、屠宰生产、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出场产品质量、卫生状况、管理制度落实、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
 
  三、飞行检查方式
 
  (一)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厂(场、点)飞行检查。
 
  (二)飞行检查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对生猪屠宰厂(场、点)组织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特定监督检查。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飞行检查时,可以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告知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点)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检查组到达生猪屠宰厂(场、点)后,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飞行检查通知单。
 
  四、飞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17年6月-12月,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自定。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组织开展省级飞行检查。
 
  五、飞行检查成员
 
  (一)检查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应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飞行检查。检查组成员和专家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点)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派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协助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六、飞行检查要求
 
  (一)按照《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规定,飞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的原则。检查组重点检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采取现场记录拍摄、资料收集查阅、人员询问、采集样品等形式全面掌握受检企业的真实情况。
 
  (二)需要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应当按照规定采集样品。采集的样品应当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
 
  (三)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点)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投诉举报人信息及生猪屠宰厂(场、点)商业秘密。
 
  (四)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资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抄送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点)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各设区市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开展的飞行检查情况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处。

附件下载:    生猪屠宰厂(场、点)飞行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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