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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版《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监管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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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7 11:27:2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近日,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3年11月29日正式实施。

近日,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3年11月29日正式实施。

《规定》规定了飞行检查的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确定飞行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者的检查重点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中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需重点检查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以及生产工艺与批准证书、备案凭证的一致性。

食品销售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者持续符合许可条件、食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情况,设施设备的配备、流程布局,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执行,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

《规定》对飞行检查的参与人员的无资质做出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并明确分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飞行检查,可以抽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参加飞行检查,也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飞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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