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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落实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专柜专区销售相关规定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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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6 10:11:15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39
核心提示: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要求“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显著标示。销售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21号
发布日期 2017-06-16 生效日期 2017-06-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10-2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垦区工商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要求“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显著标示。销售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现就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迅速落实《省条例》新要求,严格规范转基因食品销售行为
 
  《省条例》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督促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结合销售场所实际对销售的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明示可采取设置标示牌或标示语方式,放置或粘贴在专柜、专区的显著位置。标示牌或标示语要标明“转基因食用农产品专柜(专区)”、“转基因食品专柜(专区)”字样。标示牌及标示语大小可根据设立的区域空间设定,但应当符合“颜色醒目、字体清晰、位置明显”的要求。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省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对未按规定实行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专柜或者专区销售,以及不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行为,要依据《省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严厉查处。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省条例》的宣贯工作,教育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者,特别是超市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认真学习《省条例》关于转基因食用农产品、转基因食品销售的新规定,引导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好主体责任,依法守规经营。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努力营造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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