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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函〔20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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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2 04:57:5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90
核心提示:2016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2016年第205号公告)。对尚未公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由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注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函〔2017〕63号
发布日期 2017-06-16 生效日期 2017-06-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276.html
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目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6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2016年第205号公告)。对尚未公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由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注册。
 
  此复。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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