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泸州市食品安全办: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食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城市(我省示范创建城市为成都、泸州)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要求,四川省食品安全办制定了《四川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细化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好示范创建活动。
附件:1. 四川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
2.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附件1
四川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就我省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下简称示范超市)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指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强化社会监督,着力培育一批示范超市,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水平,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二、创建任务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要求,2017年,成都市、泸州市分别完成培育国家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至少1个,成都市力争完成创建3个示范超市,泸州市力争完成创建2个示范超市。
三、职责分工
(一)省、市食品安全办。牵头制定各自示范超市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并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价。
(二)成都、泸州市人民政府。将开展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示范城市创建和考核工作,设置专项经费支持示范超市创建工作,保障食品检验机构和相关检验能力满足示范超市创建工作需要。
(三)成都、泸州市食药监管局。动员和指导超市按照经营者自愿的原则,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按照示范超市公开承诺的标准强化对超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全年监督抽检实现抽检品种、项目全覆盖,并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四、实施步骤
示范超市创建活动采取食品经营者自愿申报,区(市)县食品安全办初审推荐,市食品安全办审核上报,省食品安全办评定、发放牌匾的形式进行。创建活动分为动员部署、创建实施、审核评价、公示授牌、动态管理五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5月—6月)
完成创建示范超市工作方案的制定,对示范超市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大力宣传开展创建示范超市活动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参加示范创建活动。
(二)创建实施(2017年6月—2017年9月)
一是细化方案。成都、泸州市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二是自愿申报。申请创建示范超市的单位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区(市)县食品安全办审查同意后报市食品安全办,6月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市食品安全办于6月15日前确定参加示范创建活动的超市,并将名单报省食品安全办。三是组织实施。市、县食品安全办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措施,加强调研,稳步实施。参加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对照创建标准,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努力达到创建标准和要求。四是强化指导。针对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创建示范超市所在的市、区(县)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搞好协调,加大对各创建示范单位的培育、指导,督促其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三)审核评价(2017年10月)
由创建示范超市所在辖区食品安全办对照创建标准组织对创建示范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达到创建标准的报市食品安全办初审,市食品安全办初审完毕后报省食品安全办,由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示范超市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牌示范超市名单。
(四)公示授牌(2017年11月)
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拟授牌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后,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国家级示范超市发放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规格式样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把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五)动态管理
省、市食品安全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有授牌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自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复核,对不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保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已纳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成都、泸州市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加大政策支持、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支持食品检测机构和相关检验能力建设,研究采取针对创建对象的激励措施。要确保示范创建活动出成效,凝聚示范带动的正能量,全面推进示范超市创建活动。
(二)注重宣传,正面引导。在创建工作中,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倡导规范管理、合法经营、诚信兴商,引导健康、理性消费。要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树立诚信意识,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消费意识。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创建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指标、考核评价标准,以及参与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结果、投诉举报情况、考核评价过程和结论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舆情监测,主动征求和认真听取消费者、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
(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经验,挖掘亮点,完善机制,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逐步提升创建质量。
附件2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一、示范超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并完善包括采购、运输、储存、质量控制、销售、召回、销毁等食用农产品质量经营控制规范。
二、示范超市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应当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电子化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示范超市要积极推行如““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四、示范超市要对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含种养殖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等)的资质、环境、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查。并将相关资料留存。
五、示范超市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对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屠宰、包装、储存、采购、运输等各环节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析,积极防控风险,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六、示范超市要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冷链设施、设备,确保需要以冷藏、冷冻方式销售、储存、包装、分拣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
七、示范超市在销售散装食用农产品时应在标签上注明其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识要符合相关要求。
八、示范超市要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及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的优质精品专柜,鼓励示范超市同时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专柜,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优质食用农产品选择,并承诺上述食用农产品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九、示范超市要建立食品质量检验处置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由集团统一配送的单位可在配送部门设立),定期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由集团统一配送的单位应提供相关配送单及合格证明资料),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
十、示范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两年或自超市成立之日起在监督抽检中无由于超市管理不善,责任不到位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十一、示范超市要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机制,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虚心接受消费者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分析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完善企业自身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十二、示范超市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接受社会监督。设置公示牌公开食用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的相关信息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信息。
十三、示范超市要设立食品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