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粮食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哈尔滨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有关负责人。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市政府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程度,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督促检查粮食应急工作人、粮、财、物的落实情况。
(5)根据需要,向省请求支援和帮助。
(6)视粮食紧张状况发布命令。
(7)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8)完成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粮食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会同市商务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组织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做好对粮食应急供应网店、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及储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对粮食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市场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4)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事宜,督促有关区县(市)落实相关经费,专款专用。同时配合市粮食局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5)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粮食紧急运输的运力保证,做好运力调度工作,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6)市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有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8)市民政局:负责灾情统计、通报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
(9)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事件新闻报道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储备计划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1)其他相关部门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在本地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由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省内、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遇有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预警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粮食、市场监管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本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区县(市)(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紧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2 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 应急状态下的供应粮源首先是市级成品粮储备,如果不足,再动用市级原粮储备、申请省级储备。
4.2.2 出现市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3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有关区县(市)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委宣传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级储备粮供应不足时,由市政府报省发改委及省粮食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4)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4 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区县(市)(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县(市)(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区县(市)粮食应急程序启动后,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如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Ⅰ级)或区县(市)(Ⅱ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市级储备粮食规模。
5.1.2 区县(市)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掌握一定数量可满足应急供应本地区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确保本级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3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必要时,由政府核定主要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Ⅰ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市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工作的开展。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加工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应急加工企业数量,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选择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和承担军粮加工等任务的企业,以更好地满足应急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需要。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按照国家粮食局要求和“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售网店、军供网点、大中型连锁超市(商场)、放心粮油店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网点任务。
5.2.3 做好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建设,为应急粮食调运做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市粮食局指导各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地区确定的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配送中心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地区确定的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配送中心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配送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督促应急加工、供应和配送网点加强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市粮食局及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发〔2006〕13号)规定,列入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支出,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责,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市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