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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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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05 09:21:4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087
核心提示:《山西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7〕56号
发布日期 2017-05-22 生效日期 2017-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xigov.cn/sxszfxxgk/sxsrmzfzcbm/sxszfbgt/flfg_7203/bgtgfxwj_7206/201705/t20170526_303367.s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山西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加快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和标准建设
 
  (一)修订《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牵头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提升产品竞争力。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粮食局分工负责
 
  配合部门: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科技厅
 
  二、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四)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五)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学习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三、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七)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配合部门:省质监局、省水利厅
 
  (八)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四、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九)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鼓励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广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
 
  牵头部门: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粮食局分工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太原铁路局
 
  五、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
 
  (十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十四)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按照下管一级,统筹省、市、县三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修订发布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五)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牵头部门: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六)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牵头部门:省食安办
 
  配合部门:山西保监局
 
  六、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十七)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配合部门:省质监局
 
  (十八)制定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
 
  牵头部门:省经信委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九)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二十)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二十一)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
 
  牵头部门:省委政法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二十三)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太原海关分工负责
 
  八、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二十四)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综合执法的重要职责。
 
  牵头部门:省编办
 
  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五)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九、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二十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和省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的考核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二十七)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支持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
 
  牵头部门: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快省食品药品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各部门检测检验、投诉举报、舆情分析等信息共享,并开展监测评估和预警交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信息化平台和业务系统,提升监管效能。
 
  牵头部门:省食安办
 
  配合部门: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
 
  (二十九)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加强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十)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双安双创”)创建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牵头部门: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三十一)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三十二)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
 
  牵头部门:省食安办
 
  配合部门: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三十三)组织召开“双安双创”工作现场会,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对首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进行验收,并命名授牌。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牵头部门:省食安办
 
  配合部门: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十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地区: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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