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药安全,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3-2015年)》(冀政〔2013〕55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多元履责措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安委)确定在部分设区市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
食品安全基础薄弱,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轻则身患食源性疾病,重则中毒残废或死亡,而食品企业在面对高额的索赔时,有可能处于无力赔付、面临破产的窘境,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是强化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管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质量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安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食品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保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摸底、整合食品企业现有投保种类,研发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健全服务体系及扶持政策,探索建立第三方或权威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认定方式,促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查勘和预防、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完善,为建立我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三、试点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一)试点范围。石家庄、张家口、唐山、秦皇岛、邢台市作为我省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市,其他设区市、省直管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自愿的基础上,试点期间在试点市的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校园食堂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鼓励试点市除上述企业(单位)以外的企业(单位)以及非试点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积极投保。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
(三)保险责任。被保险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1、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四)保费来源。结合我省实际,保费由投保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开支。
(五)保险条款和费率。试点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应涵盖上述保险责任,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六)经办方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河北保监局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保险公司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投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试点初期原则上选择1-3家。
(七)推动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挂钩,优先提升诚信等级。省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被保险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河北保监局加强对承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引导承保公司把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工作机制。为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食安办、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及承保公司、食品行业协会等参加的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试点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食安办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度和指导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做好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河北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进行监管,监督指导承保公司做好承保、理赔服务。食品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负责食品企业现有投保种类、保险需求、参保状况等有关情况的摸底、调研、信息收集汇总,并协调、引导有关企业积极参保。各承保公司要做好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保险产品的研制、宣传、销售办理工作,建立对被保险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应对协调和善后处置,及时迅速地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食品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明确试点工作步骤。各试点市要按照以下步骤,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1、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9月底前)。各试点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掌握本地试点范围内的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10月上旬前)。各试点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及方法步骤,并于2014年9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0月底前)。各试点市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按照工作方案实施试点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4、业务培训阶段(2014年11月上旬前)。各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当地食品行业协会、各承保公司组织试点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文件和保险合同,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5、保险办理阶段(2015年11月底前)。各试点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食品有关企业积极参保;承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做好承保工作。
6、总结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各试点市将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工作总结及意见建议报送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食安委适时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省有关部门将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试点市食品安全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市和承保公司给予通报表扬。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