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
(一)强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制订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情况;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人员编制与工作相适应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区长是本辖区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1.加强区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职能部门的领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采取果断措施,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予以处置。
2.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各街(乡镇)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在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中的作用。食品药品监测网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管理。
3.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区人民政府要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力支持,改善食品安全执法装备和监测抽检技术条件,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物资储备。食品安全工作配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强化部门责任体系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分段监管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综合有关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努力提高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进行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抽检信息;查处食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管,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监测信息;查处、取缔流通环节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查处流通环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查处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治。
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
(一)强化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由市食安办统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计划和结果应当报市食安办备案。市食安办要加大评价性抽检力度,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有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日常监测预警,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风险性评价和综合分析,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三)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处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安办报告。
四、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
(一)加强对无证(照)小作坊的监管。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由负责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取缔各类无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黑窝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监管。城管部门要依法对全市餐厨垃圾(含潲水油、地沟油)进行监管,尽快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
(三)加强对排挡及饮食摊点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排档(含出店经营)、流动饮食摊点等违章占道行为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就餐场所的饮食店进行监管。
(四)加强对自产自销食品的监管。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街边经营门点的自产自销、前店后厂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坚持谁发证,谁监管。食用农产品进行粗加工但未改变本质性状的产销行为,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改变本质性状的产销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五)加强对食品冷链环节的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冷链环节的监管,规定厂家和销售商对低温保存的食品在运输、销售时,严格按要求使用冷藏车辆和冷藏设施。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环节经营者开展的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开展的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质监、工商部门对运输途中的食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查处。
(六)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教育、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制度和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作为本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加强对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租赁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房屋出租人进行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区、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区、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区、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回告移交方。对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一)充分发挥媒体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作用。根据《武汉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食安办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发布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因势利导,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营造法治、诚信的市场环境。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应当客观、权威和及时,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对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新闻,应当会同市食安办进行报道。
(二)实施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平台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三)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监督作用。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强化行业自律行为,大力倡导“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督促生产经营户建立进货验收和销货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和实名登记制度等。鼓励行业协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方式成立若干行业小组,便于互通信息、相互促进、相互监督。
六、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以绩效考核为手段,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食安办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阶段任务,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内容,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评分排序,作为全市年度绩效考核和评先依据。考核具体形式为:
(一)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采取审查资料、检查报表和相关工作记录等方式,对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考核;年终考核主要采取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的方式,对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二)共性指标与特色指标相结合。共性指标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品种检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特色指标主要包括特色工作、创新经验、获得荣誉等。特色指标一般作为加分项。
(三)现场检查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现场检查采取分类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三方评价主要通过品种检测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的方式进行。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畴,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市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由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二0一0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