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
现将《武汉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
2015年5月5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武汉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督查方案
为稳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各项工作,确保创建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5〕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督查组,对各区、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一、督查组职责
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督查组在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督查工作。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区人民政府签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的“政府十件实事”之八和强化食品安全保障的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对食品安全重大项目建设和突出问题的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四)总结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和考评标准。
(五)完成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督查组的组成及分组安排
(一)督查一组:
组 长:杨泽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周 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长
成 员:李东林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处长
汤传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调研员
联络员:汤传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调研员
督查单位:江汉区、硚口区、化学工业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督查二组:
组 长:杨普社 市农委总农艺师
副组长:石 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巡视员
成 员:余东升 市农委质监处处长
王晓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处处长
联络员:余东升 市农委质监处处长
督查单位:洪山区、汉南区;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三)督查三组:
组 长:兰传良 市城管委副巡视员
副组长:肖 红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向远彪 市城管委副处长
袁 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管理处调研员
联络员:向远彪 市城管委督查室副处长
督查单位:汉阳区、东西湖区;市城管委、市城建委
(四)督查四组:
组 长:张文波 市商务局副局长
副组长:姚 彬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屈晓霖 市商务局副处长
蔡幸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室主任
联络员:屈晓霖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管理处副处长
督查单位:武昌区、江夏区、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五)督查五组:
组 长:郭 琳 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成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郑卫国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艾 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
联络员:郑卫国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督查单位:经济开发区、蔡甸区;市教育局、市民宗委
(六)督查六组:
组 长:熊世忠 市工商局副局长
副组长:林幸华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工程师
成 员:张新兴 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
张 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处处长
联络员:张新兴 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
督查单位:青山区、黄陂区;市经信委、市工商局
(七)督查七组:
组 长:彭厚鹏 市卫计委副主任
副组长:刁 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
成 员:吴风波 市卫计委疾病控制处处长
孙佑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制处处长
联络员:吴风波 市卫计委疾病控制处处长
督查单位:江岸区、新洲区;市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
(八)督查八组
组 长:熊 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金汉林 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总队长
成 员:周超亮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罗 莉 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联络员:周超亮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督查单位: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公安局、武汉海关
三、督查标准和内容
督查标准以《武汉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武创食领〔2015〕1号)为准。督查内容见《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督查情况反馈表》(附件1)和《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督查记录》(附件2)。
四、督查时间及方法
(一)督查时间:督查时间贯穿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全过程(与各阶段安排时间同步),原则上督查组每月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督查组工作汇报。
(二)督查方法:
1.督查组对照考评标准逐条逐项对相关区和市直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作出评估和小结;对正在实施的项目和工作任务进行检查指导;对应该启动未实施的项目进行督办和跟踪。
2.通过明查、暗访,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现场落实情况;发现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及时总结并向全市推广。
3.按照附件1、2的要求,做好督查记录。
五、有关要求
(一)督查工作以问题为导向,现场检查以暗访和实查为主,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每次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对督查中发现在的问题由各督查组向督查单位留下《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督查反馈表》。并在后期的督查工作中进行回访,督促整改。
(三)督查组在每月25日前督查结束,将附件1、附件2交市创建办公室。
(四)督查组每次出发时间、集合地点、检查对象由组长决定,督查车辆保障,由各督查组负责调配。
(五)督查人员不得接受吃请,不得收取礼金礼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感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