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档案管理员名单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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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萌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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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艳红 |
组织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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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艳 |
综合协调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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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斌 |
食品生产监管处 |
: |
何 晨 |
食品流通监管处 |
: |
王 玲 |
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 |
: |
姜海天 |
科技信息处 |
: |
李 锐 |
创城办公室 |
: |
王 超 刘 军 |
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
: |
王晓阳 |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 |
熊桂兰 |
附件3:济南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档案目录及责任分工
类 (5) |
卷(32) |
项(67) |
子项(91) |
盒 |
责任 处室 |
一、组织管理 |
(一) 组织领导 |
⒈统筹规划 |
(1) 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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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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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级政府全年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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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综合协调 |
(1) 市及各县(市)区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食安委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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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副职兼任食安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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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业、畜牧、林业、食药、公安等主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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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年度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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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监管责任 |
(1)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完善,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全面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空白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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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层层建立政府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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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并严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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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管体系 |
4.监管机构 |
(1)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要求,全面设立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并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机构 |
组织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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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队伍人员编制数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乡镇(街道)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5名 |
组织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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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培训 |
监管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
组织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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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装备设施 |
市、县(市)区及50%以上乡镇(街道)执法装备、设施按国家总局食药监财〔2014〕204号文件标准要求配备 |
科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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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费保障 |
7.工作经费 |
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当地实际需要(不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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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验经费 |
(1)市级检验经费基本满足2份/千人检测样本量的经费需求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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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市)区检验经费基本满足2份/千人检测样本量的经费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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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术支撑 |
9.市级检验机构建设 |
市级检验机构实验室、仪器设施、人员配置到位,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及快检能力 |
检测中心、科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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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县级检验机构建设 |
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具备常见指标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 |
科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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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测室(站)建设 |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 |
食品流通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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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
认真落实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作部署,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监管业务专网延伸至监管所及所属机构,能够通过专网平台发布工作信息,指挥协调监管和政务工作,按规定办理网上许可和检查业务 |
科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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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哨点医院 |
县级行政区域均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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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考核评议 |
14.健全考评机制 |
(1)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所占权重不低于3%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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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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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建章立制 |
15.规章制度 |
地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健全,监管手段先进,监管机制完备,实现食品安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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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产业发展 |
16.政策引导 |
落实国家、省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建设 |
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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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品牌培育 |
(1)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食安山东”品牌培育目标。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7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60%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提高到70%以上;认证水产品面积占养殖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5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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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食安济南”品牌引领方案要求,2015年底前:15%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创建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 |
食品生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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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开展“食安山东”、“食安济南”品牌培育及品牌示范宣传工作;县(市)区创建"食安济南"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2-4个,示范学校食堂3个,示范店至少4个 |
食品餐饮、流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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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市场升级 |
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 |
食品生产、流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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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业态规范 |
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可控性,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食品及食用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健康协调发展 |
食品流通、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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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执法 |
(八) 重典治乱 |
20.案件查处 |
坚持重典治乱,保持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立案查办,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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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行刑衔接 |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依法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判决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未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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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协调联动 |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监管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信息通报工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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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执法考核 |
把行政立案处罚情况和刑事立案处罚情况作为衡量本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主要指标 |
稽查支队、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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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监督检查 |
24.严格执法 |
加强过程监管,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科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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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过程监管 |
监管对象底数清,按照风险分类等级进行现场检查,做到分级分类、全过程监管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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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风险防控 |
26.建立机制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高效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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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专项整治 |
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伪造生产日期等为重点问题,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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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抽检监测 |
28.检验检测 |
(1)加大食品检验检测力度,扩大抽检监测范围,增加抽检监测频次,高风险、消费集中的区域和品种要全覆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完成率100%,全市达到4份/千人抽检量(市、县(市)区各2份/千人) |
综合协调处、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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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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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关口,通过抽检监测,及时有效发现问题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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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问题后处理 |
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确保问题食品得到及时依法处置,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到位。承办单位办理处置及时率、准确率、反馈率达到100%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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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食用农产 品监管 |
30.准入和准出 |
(1)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严格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和超市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出、准入制度 |
食品流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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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素、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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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打击私屠滥宰 |
(1)有效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进入屠宰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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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防病死畜禽进入加工或消费环节 |
食品流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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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信用建设 |
32.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
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科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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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食品“四 小”治理 |
33.治理要求 |
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发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统一监管的优势,细化各类监管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监管无缝对接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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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小作坊整治 |
开展小作坊集中治理,调查摸底,建立档案,颁发小作坊登记证;督促小作坊建立质量安全制度。监管覆盖率达到95%以上。鼓励小作坊取得《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 |
食品生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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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小摊贩整治 |
开展小摊贩集中治理,设置疏导点,实行定点编号,引导小摊贩入市经营;监管覆盖率达到95%以上 |
食品流通、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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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小餐饮整治 |
小餐饮监管覆盖率达到95%以上 |
食品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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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小食品店整治 |
开展小食品店集中治理,对“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 )食品和过期食品进行规范 |
食品流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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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餐厨废弃物管理 |
38.规范处置 |
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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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地沟油整治 |
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
食品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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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依法行政 |
40.政风行风建设 |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区域政府部门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中上,未出现吃拿卡要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
纪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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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主体责任 |
(十七)责任制度 |
41.主体合法 |
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有效许可证或纳入管理,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审批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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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依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审批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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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过程责任 |
43.行为合规 |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流程布局、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召回、员工健康、培训教育等制度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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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集中交易管理 |
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售会举办者履行责任义务 |
食品流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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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追溯机制 |
45.追溯制度建立和落实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导生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现有效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
食品流通、科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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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应急处置 |
46.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 |
食品生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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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问题食品召回 |
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发布、召回问题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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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安全管理 |
48.业务培训 |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集中培训或网上在线培训;其中生产加工企业参加培训人员不少于3人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组织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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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管理机构 |
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 |
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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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量化分级 管理 |
50.量化分级率和公示率 |
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量化分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
食品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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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管理体系 |
51.良好生产规范 |
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ISO 22000认证比例提升10%;其中,乳制品、肉制品等重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认证比例达到85%以上 |
食品生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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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食用农产品检验能力 |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检测室设置率达到100%,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检测室设置达到95% |
食品流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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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管理 |
(二十四) 组织领导 |
53.体制机制建设 |
(1)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政府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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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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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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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应急能力 |
54.应急手册 |
编制科学、实用的食品安全应急操作手册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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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应急演练 |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每年开展1次应急预案培训演练,1次现场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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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装备物资 |
完善应急装备物资,保障物资安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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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应急处置 |
57.信息报送 |
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无隐瞒、谎报、缓报行为,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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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事故事件处置 |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率达到100%,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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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舆情处置 |
59.舆情信息管理 |
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 |
综合协调处、科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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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舆情监测处置 |
(1)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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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强化舆情监测监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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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共建共治 |
(二十八) 宣传教育 |
61.科普宣传 |
(1) 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积极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宣传活动。每月举行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场 |
综合协调处、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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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 |
综合协调处、政府法制、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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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学设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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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开设食品安全知识科普专栏;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覆盖乡村、社区和重要场所 |
综合协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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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促进公众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健康理性,营造食品安全工作良好氛围。当地电视台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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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信息交流 |
62.信息发布 |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介方式,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引导 |
综合协调处、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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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风险交流 |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
综合协调处、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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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网格化监管 |
64.网格化建设 |
大力推行网格化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融入社会网格化管理,建立集中受理、分配办理、高效处置、全程监督的快速联动监管机制 |
组织人事处,各县(市)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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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投诉举报 |
65.落实投诉举报 |
全面推行有奖举报,统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稽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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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社会监督 |
66.健全监督机制 |
(1)支持媒体监督, 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局邀您看企业”等活动;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开展市民进企业活动、邀请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工作 |
综合协调处、食品流通、生产、餐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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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食品领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涉及食品领域各类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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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第三方评价 |
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选取有代表性的对象,保证足够的样本量,对城市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进行测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