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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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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5 13:38:22  来源: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628
核心提示: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迅速落实,经过近一个月的宣传、动员、告知、检查,得到广大群众及生产企业的拥护与支持。
发布单位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8-01 生效日期 2014-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迅速落实,经过近一个月的宣传、动员、告知、检查,得到广大群众及生产企业的拥护与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经营户、餐饮服务单位销售散装食用油;禁止使用循环包装容器。
 
  二、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加工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三、流通环节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食用油;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对8月1日前尚未销售完的散装食用油,须到所在镇(街道办)食药监管所报备,限期尽快销售完毕。
 
  四、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非循环包装)食用油,不得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
 
  五、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处。同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投诉食用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3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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