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迅速落实,经过近一个月的宣传、动员、告知、检查,得到广大群众及生产企业的拥护与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经营户、餐饮服务单位销售散装食用油;禁止使用循环包装容器。
二、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加工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三、流通环节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食用油;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对8月1日前尚未销售完的散装食用油,须到所在镇(街道办)食药监管所报备,限期尽快销售完毕。
四、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非循环包装)食用油,不得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
五、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处。同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投诉食用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3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