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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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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5 01:38:22  来源: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95
核心提示: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迅速落实,经过近一个月的宣传、动员、告知、检查,得到广大群众及生产企业的拥护与支持。
发布单位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8-01 生效日期 2014-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anzhong.gov.cn/xxgk/gkml/jdjc/spypjg/201410/t20141019_28555.html
  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迅速落实,经过近一个月的宣传、动员、告知、检查,得到广大群众及生产企业的拥护与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经营户、餐饮服务单位销售散装食用油;禁止使用循环包装容器。
 
  二、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加工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三、流通环节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食用油;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对8月1日前尚未销售完的散装食用油,须到所在镇(街道办)食药监管所报备,限期尽快销售完毕。
 
  四、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非循环包装)食用油,不得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
 
  五、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处。同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投诉食用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3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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