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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的通知(晋食药监办餐〔201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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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5 14:51:51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14
核心提示: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餐饮单位在加工食品原料、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中仍存在违法添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食药监办餐〔2017〕106号
发布日期 2017-05-11 生效日期 2017-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30417_1.htm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餐饮单位在加工食品原料、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中仍存在违法添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要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对外购的火锅底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认真检查是否来源可靠、包装标签规范、购票凭证齐全。对自制火锅底料和调味料,要查看使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自制火锅底料和调味料的备案公示制度等。
 
  二、开展集中检查
 
  要以火锅、烧烤、麻辣烫、传统小吃类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场所,以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为重点品种,以外购火锅底料和外购调味料的来源及索证索票情况、自制火锅底料和自制调味料的成分及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落实情况等为重点内容,以违法添加罂粟壳、那可丁、工业明胶、喹诺酮类抗生素、罗丹明B、工业甲醛等为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
 
  集中检查具体要求:6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20%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的监督检查,并对主要项目实施全覆盖(以餐饮单位计)快检筛查;6月23日前完成集中检查工作报告和填写《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月1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的全覆盖检查,并对80%以上相关餐饮单位实施快检筛查;12月15日前对集中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并填报《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查处情况统计表》。
 
  三、加强抽检快检
 
  要将实验室检测和快速检测相结合,将火锅底料和调味料作为抽检快检的重点食品,加大对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指标的检测力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将群众举报投诉、舆论媒体关注的食品和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抽检快检对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快检呈阳性的疑似问题食品,要及时进行实验室检验,依据实验室结论,及时依法处置。
 
  四、严处违法行为
 
  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线索,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尽快查清事实,收集整理证据,对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置,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上游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深挖违法添加物质来源,严厉打击各环节违法行为。
 
  五、加大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的种类、成分、危害和违法添加的法律后果,提高餐饮服务单位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消费者自我防范能力。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做好媒体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对相关热点问题及时关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各市局要认真组织、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的查处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规范为目标,以安全为目的,深入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相关材料报送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局餐饮监管处。
 
  联系电话:0351—8383575
 
  邮    箱:shengjuxtc@126.com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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