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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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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2 09:57:42  来源: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2444
核心提示:根据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监督重点工作计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7年4-10月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7年云南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4-21 生效日期 2017-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pbh.yn.gov.cn/wjwWebsite/web/doc/UU149448875235107350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局:
 
  根据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监督重点工作计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7年4-10月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7年云南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2017年云南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改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条件;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质量,消除介水传染病发生隐患,规范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行政许可,建立相关档案,加大管供水人员培训,彻底摸清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情况和卫生安全现状,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工作范围
 
  全省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镇级集中式供水单位;村级集中式供水单位)。镇级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乡、镇、街道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或水厂、水站;村级集中供水单位,是指村委会或居委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或水厂、水站。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情况。要彻底摸清本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要认真核实现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收回卫生许可证,无论是否发放了卫生许可证,均应建立基本档案,纳入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范围。
 
  (二)检查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是否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是否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健康相关产品使用情况等。
 
  (三)检查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净化、消毒情况。供水单位是否采取必要的净化处理、有效的消毒措施,是否建立净化消毒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水质消毒设备、水化学处理剂等涉水产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
 
  (四)水质检测情况。根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监督检查日常开展的自检项目及频次情况,不具备检验能力或不能自检项目的委托检验情况,主要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的情况等。
 
  (五)饮用水水质情况。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本年度生活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部分指标可按标准中表4执行),检测指标应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砷、镉、铬(六价)、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适当增减检测项目。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各州市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等的培训,抓紧启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5-7月)。各州市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本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和汇总表,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户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供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各项卫生状况、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表、整改情况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整改审核阶段(8-9月)。针对专项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结果的验收。对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许可条件且提出卫生许可申请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及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或要求不予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对供水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不予发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总结验收阶段(9-10月)。各州市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总结,并于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附件2、3、4、5表(含电子版)报省卫生监督局。省卫生计生委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或抽查,并对全省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管,强化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和供水单位分户建档率都要达到100%。要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加强农村供水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强化供水单位经营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其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的责任感。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切实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务求实效。各地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管档案,加大监督整治力度,彻底摸清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认真分析原因,形成报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推动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结合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探索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模式,有效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加大惩戒,确保安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立案查处,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加强沟通,及时报告。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各级监督机构要督促整改,无法落实整改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加强与上级沟通,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与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联系人:刘聪华  周则军
 
  电  话:0871-65193524
 
  传  真:0871-65193524
 
  邮  箱:ynwsjd4c@qq.com
 
     附件:1.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2.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3.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净化、消毒、检测情况检查汇总表
 
  4.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消毒方式、消毒剂使用情况汇总表
 
  5.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行政处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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