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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港澳活禽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动函〔2014〕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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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08 15:35:21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1527
核心提示:2014年以来,内地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从批发市场活禽、环境样本中检出H7N9禽流感核酸阳性结果。自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以来,总局与港澳方面多次就禽流感检疫确保供港澳活禽安全进行了磋商。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动函〔2014〕567号
发布日期 2014-06-24 生效日期 2014-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广东、深圳、珠海、海南检验检疫局:
 
  2014年以来,内地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从批发市场活禽、环境样本中检出H7N9禽流感核酸阳性结果。自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以来,总局与港澳方面多次就禽流感检疫确保供港澳活禽安全进行了磋商。应港澳方面提请,根据专家研判结果,现就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各局要高度重视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并严格落实各项检疫监管、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专业人员和防控经费投入,明确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积极开展防疫安全宣传,督促注册企业将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落实到位,保障从种禽引入、转栏、免疫、饲喂、出场等各个环节的防疫安全。
 
  二、加强检验检疫确保安全
 
  各局要继续按照“从源头抓质量、保安全”的工作方针,做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监管。
 
  (一)严格注册管理。
 
  各局要针对目前供应港澳活禽数量少的特点,对照附件1的注册登记要求,结合对注册饲养场的年度审核和日常监管情况,立即对辖区内供港澳活禽注册养殖场进行全面审查,减少注册数量。对不符合和不能持续符合有关要求的、超过1年没有活禽供港澳业务的、每月供港澳活禽批次少于2批的、被港澳部门通报检出禽流感且无证据显示原因不在养殖环节的,坚决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今后,不再新增供港澳活禽注册养殖企业。
 
  各局应于6月30日前将重新审查合格后的供港澳活禽注册养殖企业名单按照附件2格式和内容报总局动植司,电子版本同时发到vet@aqsiq.gov.cn。
 
  (二)严格日常监管。
 
  一是监督企业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做好防疫、免疫工作,确保效果,特别要做好供港澳活禽回空车辆及承载活禽笼具的清洗和消毒,严格有关检验检疫规定。凡是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工作的,一律取消注册登记资格。
 
  二是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各局应详细制定对供港澳活禽注册企业的日常监管方案,按照供港澳活禽批次,至少每周应对有关注册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包括对存栏数量、生产记录和供港澳数量进行比对、核销。同时,各局应不定期对日常监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予以纠正。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必须进行详细记录,记录应由企业负责人和检验检疫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三是加强活禽种苗管理。注册企业必须具备自繁自养能力,不得从场外引进幼雏。
 
  (三)严格监控检测。
 
  各局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注册企业禽流感抗原和抗体的监测,进一步规范抽样、采样工作,确保抽样代表性强,采样规范、准确。不得由企业代为抽样、送样,一经发现,应严肃追究监管人员责任并注销相关企业的注册资格。各局实验室应优先对供港澳活禽安排有关检测,保证做到当天送样、当天出结果,结果合格,方可出证、放行。监测发现阳性等问题的,应立即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总局动植司。
 
  (四)严格出场和口岸查验。
 
  各局要切实做好供港澳活禽装运的现场查验和监装,确保活禽来自于经隔离检疫和监测合格的禽群,装运前不得有禽流感的临床症状。因人手不足需要委托企业认可兽医执行现场查验监装的,必须通过录像(包括手机录像)等视频方式记录现场查验、装载、防疫消毒和对运输工具加施封识的全过程,有关视频应于出场当天上午9时前提交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后者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核,不能按时提交的、提交视频发现问题的,立即通知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该批输出活禽不得离境供应港澳市场。各局每月应对本辖区所有注册供港澳活禽企业按照供应批次最低20%的比例进行现场监装的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一律立即取消注册资格。
 
  有关离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继续严格做好供港澳活禽离境口岸的查验,凡是发现有临床症状的、货证不符合等情况的,一律不得放行,同时立即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进行处置,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动植司。
 
  (五)严格承载笼具及运输车辆管理。
 
  经审查合格的供港澳活禽注册企业,供港澳活禽使用的装载笼具、容器必须为供港澳专用,不得用于国内交易活禽。原则上,供港澳活禽运输车辆不得承运国内交易活禽,尽量避免接驳运输方式。对运输车辆无法满足条件的,应要求贸易公司或者注册企业提供该注册企业运输供港澳活禽车辆车牌号、车辆所属贸易公司及责任人在内的信息备案表,并在每周一下班前提供上周所有批次供港澳活禽的运输备案表,包括所有运输过该注册企业供港澳活禽的车辆信息,以及这些车辆运输内地交易活禽涉及的养殖场、屠宰厂和交易市场地点。运输备案表应由提供方负责人签字并承诺信息真实,运输车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能按时提供的,坚决取消养殖企业注册和贸易公司备案。
 
  各局在确认已严格落实以上有关要求,并保证供港活禽在港不会被检出禽流感且为内地感染所致的,在完成供港澳活禽注册企业审核并上报合格企业名单及活禽供港计划后,可以安排对供港活禽检疫、出证。总局动植司将视情况对供港澳活禽检疫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附件:1. 供港澳活禽养殖企业注册登记要求
 
  2. 供港澳活禽注册登记养殖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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