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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规则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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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05 09:08:49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9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7〕16号)要求,现发布关于明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规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7〕18号
发布日期 2017-04-27 生效日期 2017-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7/04/16719036.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7〕16号)要求,现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规则明确如下:
 
  一、编号结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ZFDJ(“作坊登记”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江西省代码、2位设区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5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二、食品类别编码。食品类别编码用第1—2位数字标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

01

粮食加工品

11

速冻食品

21

食糖

31

其他食品

02

食用油(不含调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

薯类和膨化食品

22

水产制品

 

 

03

调味品(不含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

13

糖果制品(不含果冻)

23

淀粉及淀粉制品

 

 

04

肉制品(不含预包装肉制品)

14

茶叶及相关制品

24

糕点

 

 

05

/

15

酒类(不含用酒精勾兑的白酒)

25

豆制品

 

 

06

/

16

蔬菜制品

26

蜂产品

 

 

07

方便食品

17

水果制品

27

/

 

 

08

饼干

1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8

/

 

 

09

/

19

蛋制品

29

/

 

 

10

冷冻饮品

20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30

/

 

 


  三、江西省代码、设区市代码、县(市、区)划代码。江西省代码、设区市代码、县(市、区)划代码分别用第3-4位、5-6位、7-8位数字标识。按照《关于明确各县(区)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区划编码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5〕50)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顺序码。登记机关按照准予登记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登记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登记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五、校验码。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2008 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六、登记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原则
 
  (一)属地性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坚持“属地编码”原则,第3位至第8位数字组合表示经营者的具体生产地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二)唯一性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在全省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的经营者只能拥有一个登记证编号,任何一个登记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经营者。
 
  (三) 不变性
 
  经营者在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存续期间,登记证编号保持不变。
 
  (四)永久性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后,该登记证编号不再赋给其他经营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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