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名推委各成员单位,各市质监局,绥中、昌图县质监局,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依据《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有关规定,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制度,规范认定工作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依据
依据《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
二、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共有10个主要步骤,包括发布通告、企业申报、初审上报、资格审查、数据核查、综合评价、征求意见、审议审定、公示公告、表彰奖励。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发布通告
名推委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本届《辽宁名牌产品申报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辽宁名牌产品社会评价测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辽宁名牌产品市场竞争力指数测评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指导性文件和相关事宜,启动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指南》、《规则》和《通则》由名推委办公室根据当年产业政策和辽宁名牌认定总体要求进行制修订,并征求名推委各成员单位同意。其中:《指南》主要明确当年名牌产品认定总体要求、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受理、审查评价和进度安排等;《规则》主要明确辽宁名牌产品认定社会评价的具体方式和分值计算方法,总分1000分;《通则》对辽宁名牌产品认定竞争力指数有关指标进行量化,总分1000分,主观分不高于15%,指标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动,不得临时增减。
(二)企业申报
企业申报采取纸质材料和网上在线并行申报的方式。
1.申报企业在《辽宁名牌网》(www.lnmp.gov.cn)下载《辽宁名牌产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规定格式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完成数据的传输。
2.将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形成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单位(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扩大县域经济重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三)初审上报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形成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名推委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申报条件、商标、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其他方面等7个方面的审查。
1.申报条件审查。按照当年辽宁名牌产品申报范围、经济指标限额、辽宁名牌产品必备条件的相关规定,审查辽宁名牌产品申报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2.商标审查。申报产品须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且注册时间满1年,商标注册人应当属于辽宁省企业。
3.许可审查。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如列入“安全认证”(3C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 、“环保许可条件审查”和其它有行政许可规定的产品,申报企业尚未获取相应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4.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1)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3)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三次以上投诉的。
5.安全生产审查。近三年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被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6.环境保护审查。近三年内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7.其它方面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1)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2)企业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3)近三年内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5)在全省征信体系建设中被“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6)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数据核查
根据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名推委办公室可通过统计部门直接核查。
1.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对照,重点核查申报产品近三年销售额(量)、利润等数据;
2.申报指标含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
3.申报数据与企业曾经提供给有关部门的数据有较大出入的,取消认定资格。
名推委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和数据核查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提出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入围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六)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由社会评价和量化打分组成,其中社会评价得分和量化打分满分均为1000分,社会评价占综合评价得分的10%,量化打分占综合评价得分的90%。
1.社会评价。名推委办公室通过有关媒体对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入围名单向社会发布,依据《规则》对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入围名单中的有关产品按类别编组进行社会评价打分。
2.量化打分。名推委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产品的总体情况,按行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竞争力指数测评专家组,依据《通则》,对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入围名单中的有关产品按类别编组进行量化打分。
3.综合得分。名推委办公室根据社会评价和量化打分得分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重比例,计算产品综合得分,并按产品类别编组进行排序。名推委办公室根据产品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综合企业在行业中的品牌知名度,并结合《指南》中有关名牌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提出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进入初选建议名单的产品综合得分不低于500分,且同类产品淘汰率不低于20%。
4.现场复核。名推委办公室随机抽取相应行业专家与观察员组成现场复核专家组,并随机抽取初选名单中的企业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企业重点在百姓关注度高的食品、纺织、建材、轻工类等产品和新申报企业中随机抽取。现场复核主要包括核实申报产品经济数据、证明材料原件、生产及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考察企业生产、检验能力、现场管理情况及生产环境等,重点考察生产技术条件是否满足产品生产标准要求,检验检测设备是否满足需要、是否经检定合格等,现场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认定资格。名推委办公室根据现场复核结果,提出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拟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七)征求意见
名推委办公室对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拟建议名单中的产品,在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等方面,广泛征求名推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八)审议审定
名推委办公室组织召开名推委全体成员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和审定,确定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拟认定名单。
(九)公示公告
将本年度辽宁名牌产品拟认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或者经名推委办公室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正式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公示结束后,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十)表彰奖励
1.对获得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以下简称名牌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2.名推委办公室根据当年认定的实际情况设置资金奖励条件,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认定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该资金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3.连续3届复评的,经名推委认定后,命名为“金质辽宁名牌产品”。
三、动态管理
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辽宁名牌产品的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度对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与质量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并定期向社会通报辽宁名牌产品发展情况。推荐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宁名牌产品跟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一)管理方式
1.企业自查。名牌企业应如实填报《辽宁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名推委办公室,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2.建立档案。推荐单位应建立本地区的辽宁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档案,对本地区名牌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本地区辽宁名牌产品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名推委办公室。
3.备案核准。企业有更名、重组、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名推委办公室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4.集中通报。名推委办公室汇总各地名牌发展跟踪表及经营、变更等信息,提出辽宁名牌产品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上报名推委,并在《辽宁名牌网》(www.lnmp.gov.cn)向社会通报。
(二)管理措施
1.书面警告。名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推委办公室将建议名推委给予书面警告:
(1)虚报、缺报、迟报(超过规定上报时间10天以上)《辽宁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和变更备案的;
(2)用户(消费者)对名牌企业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3)在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出口商品检验中出现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格项的;
(4)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
2.撤销称号。名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推委办公室将建议名推委撤销该产品的辽宁名牌产品称号,3年内不得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在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出口商品检验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出现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格项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5)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6)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或环保法律法规并被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7)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8)擅自扩大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9)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10)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四、附则
(一)认定用表式、报告和记录等由名推委办公室统一制定和修订;
(二)有关认定过程中的表式、报告和记录等由名推委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5年;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