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下载: 辽宁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辽质监[2015]80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放开搞活企业标准,规范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2009〕8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放开搞活企业标准,规范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2009〕8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标准除外。
第三条: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自主将企业依法制定并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改革的具体形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五条:企业应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宜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也可以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实施和自我声明公开的主体,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生产技术条件改变和产品更新需求及时复审企业产品标准,复审需要修订的,修订后重新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复审需要废止的,应声明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生产时有效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一条: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自我声明公开的,视为无标准生产。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以自我声明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第十三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所执行的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虚假的信息,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调整的事,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与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