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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食餐〔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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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0 14:42:47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22
核心提示: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食品安全所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无照无证餐饮单位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以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食药监食餐〔2017〕4号
发布日期 2017-04-01 生效日期 2017-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401801/index.html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局,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食品安全所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无照无证餐饮单位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以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建筑工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筑工地集中用餐基础设施相对简陋、人员相对聚集,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环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建筑工地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紧密协作,做到企业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各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项目建设单位也应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并配合施工单位,取得合法资质后再对建筑工人进行供餐,并对施工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申请,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的核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以及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对于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介入展开调查,做好行政处置。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管理和督促各参建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地集体用餐食品安全要求
 
  (一)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各自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二)设立工地食堂的,应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内部职工供餐。未设立工地食堂,若用餐人数多,应当选择经合法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的安全可靠。严禁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用餐。同时教育施工人员,在外购买食品或就餐时,要查看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三)施工单位应当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要求
 
  (一)工地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并严格按照证书上载明的事项开展供餐。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注销。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工地食堂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201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工地食堂应积极开展“阳光餐饮”工程建设。
 
  (三)工地食堂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及非食品用产品,避免加工制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
 
  (四)施工单位将工地食堂对外承包托管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仍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与委托的餐饮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五)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工地食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工程项目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六)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严禁将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内的临建房屋、临时租用房屋等出租给其他餐饮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临建房屋应当全部拆除。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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