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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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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05 16:05:03  来源: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93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快推进构建“最严谨的标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7〕42号
发布日期 2017-03-28 生效日期 2017-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048.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快推进构建“最严谨的标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间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工作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建立健全与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间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工作机制;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间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部门的职责、任务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和问题收集,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食品日常监管、检验检测工作存在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收集,并书面报自治区局。
 
  二、积极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
 
  要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参与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检验方法类、生产规范类、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参与力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和自治区局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征集、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需求。立项需求应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重点考虑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鼓励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制修订工作要与科研项目相结合,支持辖区系统内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区内、外合作的形式,积极参与或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要主动向自治区局反映监管需求,积极争取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特别是特色食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局报告工作进展。
 
  三、认真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等单位,积极做好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结合监管工作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反馈意见,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针对性。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逐项落实跟踪评价内容,积极反馈跟踪评价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异议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局。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食品监管人员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持之以恒抓好食品安全标准贯彻实施工作,以“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博、短信、微信,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大讲堂等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大力营造政府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企业重视食品安全标准、社会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浓厚氛围。要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技能竞赛活动,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技能竞赛活动。
 
  为强化各级食品监管人员、检验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从2017年起,自治区局将按照国家总局印发的《2016—202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大纲》要求,依托自治区局培训中心网上培训平台,对全系统监管人员进行网上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培训,每人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
 
  五、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要求,根据辖区特点和监管工作需要,向自治区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需求。自治区局将综合分析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需要,向国家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需求。对经国家总局批准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跟踪评价其实施情况,并由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自治区局。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需要,积极向自治区局提出立项需求,自治区局将参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做好立项、起草、批准、发布工作,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六、加强标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创新激励机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把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业绩和贡献作为提高待遇和晋升职称的重要导向,吸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投入标准工作。加强标准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标准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培养业务骨干。认真贯彻自治区局《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食药监科〔2016〕82号),不断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或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加强技术研发储备。加强对国际标准的跟踪学习和借鉴,逐步提高标准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考核
 
  国家总局已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区局将把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纳入对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加强标准制定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考核,建立健全标准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负责处(科、股、室),及时协调做好标准相关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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