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办〔2014〕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办〔201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9 03:07:16  来源: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9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2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发布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唐政办〔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1-29 生效日期 2014-0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sfda.gov.cn/tsshiyaojian/tssyjgfwje/20151027/291941.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2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26号)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共管共治;打造政府强力监管、社会严格监督、企业诚信自律、质量过硬可靠的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新局面。
 
  二、推动行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投资行为,严格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核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重点对建设项目起始规模、出资人必备条件、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工艺装备规范性、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环保能耗先进性等方面加强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二)加强政策引导。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现有具备条件的乳制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品种,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工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全力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2015年底,企业质量控制、生产原辅料和产品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环境、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和道德自律能力,对新建和改扩建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须同步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以上3项工作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三、全力保障奶源质量安全
 
  (一)加快奶源基地建设。加快奶牛场圈舍、挤奶厅和质量检测设施标准化改造,推进奶牛改良计划,实施奶牛良种补贴和生产性能测定,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科学使用和管理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全面实施生鲜乳监测计划,加大对相关奶牛场、奶站和运输车抽检频次,抽检范围覆盖所有奶站,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结合国家“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我市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种植苜蓿,实现我市苜蓿良种化、标准化生产,同时大力推广全株玉米青贮,促进饲草基地与奶牛养殖基地相配套,从源头上提高奶源质量。
 
  (以上3项工作由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四、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强化生产管理经营,落实企业首负责任
 
  (一)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安全。对以生鲜乳为原料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由农业部管理部门认定的自建奶源基地(自建或建立利益联盟),2015年自建奶源基地提供的生鲜乳不低于总需量的30%。对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要求企业对原料乳粉质量可控,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等措施。
 
  (二)严格生产许可。按照新修订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许可条件和要求,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再审核,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淘汰,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名单。
 
  (三)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2014年底前全部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配方进行全项目批批检验。
 
  (四)严格执行“五不准”。2014年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秩序。
 
  (五)实行产品配方和原辅料使用备案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和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必须向省、市级食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必须提前申报,保证原辅料的质量安全,实现产品源头可追溯。
 
  (六)包装和标签试行备案制度。企业申请许可和调整产品品种时,必须申报产品包装的式样、颜色及标签。如果产品包装变化,必须向省、市级食品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完整追溯体系。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全程电子化可查询、可追溯。
 
  (八)严格经营规范规程。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向审核和管理。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实行药店专柜销售。经营单位应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政府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证索票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九)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管理规范的培训,普及婴幼儿乳粉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
 
  (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进行考核。重点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严格监督经营单位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网络销售监管,按照上级要求,我市暂不核发通过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食品流通许可证。严厉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制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部企业、全部品种定期监督抽检,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以上10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配合)
 
  五、保障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一)落实《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境外企业注册、进口商备案、口岸检验检疫到建立进口记录、销售记录以及产品追溯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进口商负首责。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商备案,督促其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在进口报检时提交与进口产品生产日期、批次严格对应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确保货证相符,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加大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惩处失信企业,发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非法或者不诚信行为的,立即列入黑名单。
 
  (三)严格进口检验。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为直接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大包装的不允许进口。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允许进口。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以上3项工作由唐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京唐港办事处、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曹妃甸办事处牵头,唐山海关、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市食药监局配合)
 
  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农牧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唐山海关、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唐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京唐港办事处、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曹妃甸办事处配合)
 
  七、构建社会共管共治格局
 
  (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鼓励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二)探索完善制度保障。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商业保险产品,2014年我市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安全责任险试点,建立风险预付金、责任事件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生鲜乳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支持引导由奶农和生产企业双方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在降低检验成本的同时,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权威、高效。
 
  (三)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有关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产品名录,包括产品包装式样和标签,便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识别产品真伪。
 
  (以上3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要加强协调指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的落实情况,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和细化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
 
  (三)完善信息报送。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工作中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