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及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嘉兴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局辖区内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及其生产企业分类和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嘉兴局成立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嘉兴局辖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3个专业小组和1个信息宣传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处,负责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分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专业小组负责辖区内上级未公布产品风险等级的评定和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审定工作;信息宣传小组,负责分类管理实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和四类企业四种类别进行分类。领导小组负责分类企业审定工作;各专业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一类企业评定工作;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对二、三类企业的评定工作及四类企业上报工作。
第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以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三个类别进行分级,专业小组应根据辖区内产品特点,对上级未公布风险等级产品及时开展分析、评估活动,涉及认定为高风险产品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应报经浙江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检验处)批准,认定为其他风险等级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浙江局检验处备案。
第六条 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对所辖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的确定,监管方式确定需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具体实施对企业的检验监管、监督检查和企业档案的建立完善工作。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专业小组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分类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八条 对一类企业的评定采取现场评审方式,由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书面推荐(见附件1),各专业小组评审,评审活动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专业对口的专业评审员,特殊情况可以指定一名技术专家代替参加。实施现场评审前,由评审小组负责以通知书(见附件2)形式事先告知生产企业。
第九条 对二、三类企业的评定由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部门自行组织,可以采取书面认定、现场评审或书面认定、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对四类企业的评定,由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评价标准书面上报后(见附件1),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评价按照《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基本评价标准及记录》(见附件3)(以下简称《企业分类标准及记录》)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一类企业(优秀):评定总分值≥90分;
(二)二类企业(良好):评定总分值≥70分;
(三)三类企业(一般):评定总分值<70分;
(四)四类企业(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为四类企业。
1.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在一年内被立案查处二次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2.因企业主观原因导致下列情况:出口货物被输入国预警、销毁、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不诚信行为。
第十三条 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包括最近两次出口批次时间间隔一年以上的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处对评定为一、四类企业的须以《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表》形式(见附件4)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再报浙江局检验处审批,经审批后将结果告知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以《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告知书》形式(见附件5)通知生产企业。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将评定的二类、三类企业名单(见附件6)报领导小组审定,二类、三类企业的调整情况每月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经综合处报浙江局检验处备案并将评价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六条 专业小组应根据辖区内产品特点,对上级未公布风险等级产品及时开展分析、评估活动,根据省局《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7),开展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填写《产品风险等级评定表》(见附件8)和《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汇总审批表》(见附件9),涉及认定为高风险产品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应报经浙江局检验处批准,认定为其他风险等级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浙江局检验处备案。同时将相关报备情况告知综合处。
第十七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第十八条 对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析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嘉兴局确定的产品风险,如遇有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风险预警信息或其他影响风险分析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进行分析并相应调整风险等级并报浙江局检验处审批。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不同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组合情况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十条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信用监管方式进行。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进行;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验证监管方式进行;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进行;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实施特别监管方式的企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整改完毕并经重新评定后,按照规定实施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严密监管方式的企业对其每一批次出口工业产品实施检验。
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一般监管方式的企业采用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出口工业产品抽取部分批次实施具体检验的检验监管措施。具体抽检批次由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但年批次抽检率不低于5%,或每年抽检批次原则上不低于4批(如实际报检批次不足4批的,实施批批检验)。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验证监管方式的企业采用查验检验证单/凭证或技术文件和出口产品的符合性和核实提供的证单真实性等方法,并且每年至少抽检2批报检产品。
第二十八条 对实施信用监管方式的企业以监督检查为主,并且每年至少抽检1批报检产品。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产品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必须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第三十条 对需要出具检验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必须实施批批检验。
第三十一条 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应根据《企业分类标准及记录》对所辖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分类类别转换的参考依据,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检验以及检验检疫机构的其他管理活动相结合。对采用不同检验监管方式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一般为:
(一)对实施特别监管方式的企业,在企业进行整改后应及时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应按《企业分类标准及记录》进行全要素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升类。
(二)对实施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的企业,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每年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分类标准及记录》中1/3项要素,三年应覆盖《企业分类标准及记录》所有检查项。
(三)对实施验证监管或者信用监管方式的企业,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每次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分类标准及记录》中1/3项要素,三年应覆盖《企业分类标准及记录》所有检查项。
第三十二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三次不合格的;
(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降类企业完成整改递交整改报告,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经确认有效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重新评估。
当发生其他影响企业分类情况时,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进行评定,企业升降类需填写《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升/降类审批单》(见附件10)。
第三十三条 企业类别或者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第三十四条 综合处建立本局各类企业清单、各类风险等级产品清单、评定人员档案及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分类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应建立分类管理企业及产品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材料;
(二)上级未公布风险等级的产品风险评定材料;
(三)监督检查/监管记录;
(四)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每年应进行分类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内容包括:企业分类概况、类别调整情况、产品风险评估和风险等级调整情况、监督管理实施情况等,每年1月20日前将总结报综合处。综合处将对各办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按省局要求做好年度总结上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局负责解释。
1.嘉兴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初审表
2.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通知书
3.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评定基本评价标准及记录
4.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表
5.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告知书
6. 嘉兴局分类企业名单
7. 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标准
8. 产品风险等级评定表
9. 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汇总审批表
10.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升/降类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