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单证内部传递效率,加快出境货物放行速度,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以及《嘉兴检验检疫局出口电子监管系统运行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检务部门负责简化手续、加快放行速度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施检部门负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境货物的日常检验以及证稿的拟制、核签等工作,综合业务处负责电子监管系统的维护以及相关业务的协调、规范工作。
二、本规定适用于电子监管企业。为进一步加快通关放行速度,施检部门应扩大实施电子监管企业的范围。
三、对电子监管未被拦截的批次,不进行单证传递,由检务部门直接审核放行。但所有批次均要求企业提供《出口产品合格保证声明》,其格式与内容由施检部门确定并送检务部门备案。放行批次由检务窗口工作人员在物理单证的首页正中加盖“检务直接放行”章后,放行、归档。
四、为了简化流程,所有不出证、不实施现场检验的拦截批,经检验员(或值班人员)签字即可放行。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报检批应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执行,由施检人员拟制证稿并签字,部门审核人员核签;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由施检人员拟稿、签字后交施检部门负责人核签。
五、涉及多个施检部门审签、拟稿的报检批,各施检部门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应及时进行传递,最后一个部门完成拟稿、审签后交传递人员提交检务部门。
六、检务部门在收到施检部门提交的证稿后,对出境证单在一个工作日、入境证单在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七、本规定由嘉兴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