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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快出境货物放行速度的有关规定(试行)(嘉检检[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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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9 09:51:21  来源: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67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单证内部传递效率,加快出境货物放行速度,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以及《嘉兴检验检疫局出口电子监管系统运行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嘉检检[2010]17号
发布日期 2010-03-09 生效日期 2010-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http://www.jiq.gov.cn/jxocms/zcwj/2016/7/19/content_1568.htm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单证内部传递效率,加快出境货物放行速度,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以及《嘉兴检验检疫局出口电子监管系统运行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检务部门负责简化手续、加快放行速度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施检部门负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境货物的日常检验以及证稿的拟制、核签等工作,综合业务处负责电子监管系统的维护以及相关业务的协调、规范工作。
 
  二、本规定适用于电子监管企业。为进一步加快通关放行速度,施检部门应扩大实施电子监管企业的范围。
 
  三、对电子监管未被拦截的批次,不进行单证传递,由检务部门直接审核放行。但所有批次均要求企业提供《出口产品合格保证声明》,其格式与内容由施检部门确定并送检务部门备案。放行批次由检务窗口工作人员在物理单证的首页正中加盖“检务直接放行”章后,放行、归档。
 
  四、为了简化流程,所有不出证、不实施现场检验的拦截批,经检验员(或值班人员)签字即可放行。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报检批应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执行,由施检人员拟制证稿并签字,部门审核人员核签;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由施检人员拟稿、签字后交施检部门负责人核签。
 
  五、涉及多个施检部门审签、拟稿的报检批,各施检部门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应及时进行传递,最后一个部门完成拟稿、审签后交传递人员提交检务部门。
 
  六、检务部门在收到施检部门提交的证稿后,对出境证单在一个工作日、入境证单在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七、本规定由嘉兴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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