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7年河南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16日
2017年河南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
2017年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全面推进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确保全省食品流通环节不发生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执法人员要以学习《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号令)为重点,采取省局、市局、县局分别组织集中培训、自学、统一测试考核等形式,全面学习涉及食品流通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总局、省局印发的制度、办法,对重点条款做到熟记能背会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二)依法开展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情况的监督抽查和考核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要每半年对辖区内食品流通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1次。
(三)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各市、县(市、区)局要采取深入食品经营企业讲解《食品安全法》,在城乡各类公共场所制作宣传专栏、版面、标语条幅,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辟专题等形式,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大型食品超市制作印有《食品安全法》全文或部分条款的固定板块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积极营造依法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源头监管
(四)严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各市、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既要严禁放宽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又要坚决杜绝擅自增加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指导、帮助申请人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报工作;要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100%。市局要强化县(市、区)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指导,确保本地区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依法、高效运转。省局食品流通处要强化全省开展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各地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全省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推进全省食品流通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五)全面完成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要依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2017年4月底之前全面完成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工作。未完成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工作的市、县(市、区)局,应全部按照食品安全风险最高级别企业的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六)认真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各市、县(市、区)局要根据《河南省2017年度食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2017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2017年度食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和下达工作。各地2017年度食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要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实现全覆盖,并突出各地重点区域、重点业态。
(七)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完成年度监督检查任务。要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对食品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销售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各类食品经营者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各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以及有无过期、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合格等问题食品,作为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每家食品经营单位,除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制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外,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复制票据等证据资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开。
四、积极开展专项整治
(八)圆满完成总局安排的专项整治任务。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食安办〔2016〕15号)、总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食药监食监二〔2016〕71号)要求和省政府食安办等六部门《河南省畜禽水产品“五整治一打击”专项行动方案》(豫政食安办〔2016〕27号)、省局《河南省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豫食药监流〔2016〕147号)的具体安排,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并建立起畜禽水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九)深入开展全省性、区域性专项整治。要按照省局《河南省食品批发环节专项行动治理行动方案》(豫食药监流〔2017〕31号)和《关于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豫食药监电〔2017〕11号),按时完成食品批发环节和学校校园及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要根据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监测情况和总局统一安排,针对全省或部分地区存在的突出的、普遍性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全省性、区域性专项整治。各市、县(市、区)局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认真排查本地区流通环节存在的突出食品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五、切实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
(十)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经营食品行为。各市、县(市、区)局要把查处未经许可经营食品行为作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食品经营秩序、营造食品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食品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要以农村、学校校园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城市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建筑工地周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定期集会地区等为重点区域,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弄清底数,采取督促食品经营者限期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坚决予以依法查处等措施,依法取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秩序。
(十一)依法严厉查处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销售柜台、网络销售食品第三方平台、食品储存场所提供者的各类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协议、未审核食品销售者是否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切实督促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销售柜台、网络销售食品第三方平台、食品储存场所提供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十二)依法严厉查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经营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设施设备等违法案件,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六、积极引导各类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十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通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引导各类食品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推动全省食品流通环节依法、规范经营。省局制定《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分类分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考核细则、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由各类食品经营者自愿申报、分别由县(市、区)局、市局、省局考核,经考核达到标准规定的,分别由县(市、区)局、市局、省局授予县级、市级、省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称号和匾牌。各市、县(市、区)局要广泛宣传、强化服务指导,大力鼓励辖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积极创建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今年上半年,争取在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中分别命名一批县级、市级、省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今年年底前,力争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创建成1家市级及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
(十四)积极推进放心肉菜超市创建工作。要认真落实总局部署,积极动员、引导、鼓励大型超市踊跃开展放心肉菜超市创建活动,努力创建一批达到总局标准要求的放心肉菜超市。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食品流通监管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局要加大食品流通监管信息化建设力度,努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做好基本执法装备配备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要加大投入,按标准配备执法车辆和调查取证、快检仪器设备等基本执法装备,确保执法装备能够满足完成本地区食品流通监管任务的需要。
八、狠抓工作落实
(十七)强化督查。从2017年4月开始,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地本月省局安排部署的食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省局食品流通处。省局食品流通处每月对全省食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开展一次书面督查;每月5日前编发1期食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督查情况通报;每月随机对2个省辖市和1个省直管县(市)开展1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暗访抽查。对暗访抽查情况,及时公开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各省辖市局也要强化督查工作,确保本地区各项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定期开展考核评价。省局分别制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和办法,半年、年底分别考核1次,并将考核结果分别排序和公开通报。各省辖市局也要定期对所辖县(市、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