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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和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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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4 10:57:17  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3995
核心提示:现将《201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和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计〔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03-15 生效日期 2017-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5/n1496/u1ai140247.html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疗急救中心,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1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和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201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和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7年是全面实施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关键之年,是实施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本市将继续紧紧围绕卫生改革和发展重点,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决策部署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放心满意”工作内涵与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依法规范管理水平,完善服务模式与流程,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效率,巩固优化公共卫生核心指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深化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规划/计划制定与实施
 
  1.组织实施并完成“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严格落实项目“责任链”、“实施链”和“绩效链”,规范和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和终期评估等。组织各区实施并完成区域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
 
  2.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和《“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各项公共卫生任务。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急性传染病防治、病毒性肝炎防治、寄生虫病防治和地方病防治等专项工作规划/行动计划以及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7-2030年)。推进落实上海市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组织开展对《关于本市贯彻<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实施意见》的中期评估。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规范服务与管理
 
  3.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全面宣传并组织落实即将颁布的《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研究建立传染病调查员制度,规范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和处置,提升传染病依法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要求,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分类指导与管理,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人员培训和督导检查,强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温馨化服务。全面启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试点。全面组织实施《上海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慢性病综合防治(2017年版)》,继续深化、优化社区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流程与要求,制订《上海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分册。组织制定本市伤害登记报告管理办法,全面落实《上海市肿瘤登记报告管理办法》、《上海市急性心脑血管事件登记和报告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登记报告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市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心理咨询服务规范管理,推进心理咨询服务行业发展。
 
  4.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规范管理。深化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组织创建国家级示范单位。继续推进实施“区域划分、梯度服务、有序转诊”的产科和新生儿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分级分类和精细化服务。组织修订《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和上海市妇女病筛查及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等;制定上海市遗传咨询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持续推进公共卫生队伍建设
 
  5.完善公共卫生队伍与服务保障机制。贯彻“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要求,加强财政投入和薪酬激励,加强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研究建立公共卫生人才和能力储备梯队机制。继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机构服务能力与能级。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社工人才队伍培养。组织开展卫生应急技能竞赛,开展2014-2016年度“上海市妇幼公共卫生红枫奖”和“上海市预防接种服务与管理工作优秀单位与个人评选”等表扬活动。
 
  (四)有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6.积极组织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深化落实“体卫结合”、“医教结合”等工作,推动健康策略融入部门公共政策。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实施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继续组织实施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启动实施第三轮“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项目,完善信息收集和随访管理;继续组织实施“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项目,组织开展效果评估。推进落实《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等,加强督导评估,规范实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
 
  (五)深化落实“健康云”平台和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
 
  7.深化落实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在糖尿病、脑卒中、眼病防治基础上,增加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预防接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内容,深化“上海市健康管理云平台”建设、应用与管理。继续推进“基于市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化工程”全市拓展项目中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和“精神卫生管理信息体统”等的建设与应用。完成基于医院电子病历直推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化建设,完善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系统,做好标准在线查询及意见反馈等服务。
 
  二、全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全面强化传染病防控能力
 
  8.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与要求。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继续完善重点肠道传染病综合监测,推进呼吸道传染病综合监测,巩固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监测报告,规范传染病重点病例和聚集性疫情等监测、发现与报告,及时、规范、有效处置各类疫情和相关事件苗子。继续巩固医教结合传染病工作机制,规范学校消毒隔离工作要求,强化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的指导和培训。继续巩固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保持信息互通和情况通报,密切关注国内外重点传染病疫情发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落实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脊髓灰质炎相关病毒封存销毁工作要求,继续组织实施脊髓灰质炎和麻疹补充免疫活动,维持本市无脊灰状态。组织开展水痘疫苗接种效果评估。探索病毒性肝炎病例社区管理。组织开展“消除疟疾”后维持工作,巩固病例及时发现和处置能力。继续推进实施“第三轮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深化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和管理工作模式和机制,规范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服务。全面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巩固结核病患者“非中心化”发现机制,深化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工作内涵,依托“健康云”平台应用,进一步优化社区督导管理(DOTS)工作模式,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加强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和结核病/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防控工作。继续落实结核病治疗减免政策。
 
  (二)持续强化慢性病综合防治能力
 
  9.继续深化“医防融合”慢性病综合防治内涵建设。推进委市合作共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复审。继续着力“医防融合”和“全程服务管理”,推进脑卒中筛查服务,继续巩固深化脑卒中预防和救治服务体系建设,全面组织构建糖尿病预防和诊治服务体系。全面应用“健康云”平台,持续拓展本市慢病全程防治服务和健康管理内涵,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探索职业人群慢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和模式,加强对慢性病健康体检的指导。开展慢性病及其危害因素监测和环境相关健康危险因素监测。继续加强眼牙防、营养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加强碘盐及碘营养监测,加大科学补碘宣传力度。
 
  (三)巩固强化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0.巩固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督导和总结,全面完成“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强化培训与督导,进一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信息登记、随访服务等全程质量管理。调整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目录。配合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切实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探索专业社工融入精神卫生服务工作模式。完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职业技能康复的指导。推进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与平台建设。持续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完成精神卫生对口支援任务。
 
  三、持续强化妇幼保健服务与管理
 
  (一)持续强化母婴安全和妇女保健服务与管理能力
 
  11.进一步加强产科和妇女健康服务与管理。继续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以生育全过程管理为重点,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相关伦理建设。强化孕情排摸,完善早孕建册、入院建卡和产科分娩各环节的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报告,强化孕产妇风险预警、危重孕产妇救治、产褥期保健等环节管理。加强三级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产科建设;加强会诊抢救中心建设,巩固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网络;切实落实区和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安全办公室的职责和规范管理。加强爱婴医院建设,倡导母乳喂养,促进自然分娩。开展围绕生命全程保健为重点的示范性、指导性妇女健康服务。探索社区生殖健康促进模式,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未婚育龄和更年期人群生殖健康公共卫生服务。加强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法依规管理。落实出生性别比综合整治和打击代孕、“两非”工作。
 
  (二)持续强化儿童健康服务与管理能力
 
  12.进一步规范儿童保健服务。加强0-6岁儿童属地化和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全面推广儿童早期生长发育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开展社区0-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继续推进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特殊儿童健康管理,深化开展特殊儿童入园、入学前综合评估。
 
  (三)有效提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能力
 
  13.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不断完善融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为一体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与管理。强化产前筛查和诊断规范化管理,确保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服务网络顺畅运转。有序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推进罕见病防治,研究罕见病患者治疗相关问题。促进出生缺陷领域技术创新和适宜技术推广。
 
  四、持续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工作
 
  (一)深化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能力
 
  14.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贯彻实施《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全力推进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骨干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区域实验室建设,打造东部、中部和西部区块三个区域实验室。科学制定全环节、全覆盖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强化风险监测质控管理,保障数据准确可靠,加强风险监测数据的分析利用和风险监测通报会商。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有序开展风险评估。
 
  (二)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调查和处理履职能力
 
  15.依法依规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健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依法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能力
 
  16.进一步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严格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备案,依法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和制修订。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五、持续提升卫生应急工作能力
 
  (一)进一步提升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水平
 
  17.继续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保障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一通知、两规范”)为准绳,以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为抓手,以核心能力建设标准为标尺,继续加强本市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的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卫生应急标准化建设,组织编写卫生应急工作项目地方标准。
 
  (二)进一步提升卫生应急应对处置机制与能力建设水平
 
  18.继续推进实施卫生应急项目。通过上海市核化生医学救援体系建设、上海航空医疗救援中心基地医院建设与应用、上海市区域性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建设等项目,加快推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加强本市核化生等专业型卫生应急救援网络建设,推动区域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在做好项目收尾、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并推进海上和航空医疗救援网络建设,逐步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建设。
 
  19.全力完成重大会议和重要赛事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要求制订并完善保障工作方案,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与演练,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上海市党代会等重大会议的医疗保障任务与要求,全力做好全国技能大赛、上海国际马拉松赛、F1上海站等重要赛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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