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对日本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沪食药监食流〔2017〕60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对日本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沪食药监食流〔2017〕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1 16:28:10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96
核心提示: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企业存在将我国禁止进口的日本核辐射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用中文标签遮盖住原日文标签产地后,仍在部分超市卖场、电商平台等销售的问题。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流〔2017〕60号
发布日期 2017-03-16 生效日期 2017-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1763.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企业存在将我国禁止进口的日本核辐射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用中文标签遮盖住原日文标签产地后,仍在部分超市卖场、电商平台等销售的问题。
 
  为防止日本核辐射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流入本市,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自即日起,立即开展对全市销售进口食品的连锁超市、商场及网络电商等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销售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公告见附件1、2、3),应立即责令企业采取下架、暂停销售等措施,并依法立案查处,同时要认真查明违法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此外,要密切关注舆情,有关检查情况请按附件3要求统计并于3月23日前报送市食药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2011年第35号公告)
 
  附件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
 
  附件3.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
 
  附件4.日本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查情况汇总表(区)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6日
 
  相关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