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字〔2017〕3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字〔2017〕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0 15:52:58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030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和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7〕3号)和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29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17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鲁农种字〔2017〕3号
发布日期 2017-03-14 生效日期 2017-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ny.gov.cn/zwgk/tfwj/zzz/201703/t20170315_604581.html
各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和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7〕3号)和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29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17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厅
 
  2017年3月14日
 
  附件:
 
     山东省2017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2017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种子法》实施以来,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省上下通力合作,联打联动,开展了“打击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行动”,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局部地区市场相对混乱、省际交界区域监管缺位、个别集中种子交易市场套牌侵权、部分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少数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损坏了山东种业大省的良好形象,阻碍了我省农作物种业健康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加大整治力度。为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和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7〕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部门协同与系统联动相结合、部门打假与举报维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纪检问责相结合、大要案查处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市级自查与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横向联合、纵向联动机制,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作物、重点品种日常监管,强化跟踪监管。以种子集散地、省际交界区域、案件频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集中交易市场、基层种子经营门店为重点对象,在继续做好玉米和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大豆、花生、马铃薯、蔬菜等特色作物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套牌侵权、未审定、未备案和未登记先推、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犯品种权行为一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套牌侵权经营业户,捣毁一批制假黑窝点,清理一批违规推广品系,吊销一批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证照,曝光一批种子大案要案,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主管人员严肃问责和追究。不断更新种子市场监管手段,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力争使种子市场秩序尽快实现根本性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扩大监管作物种类
 
  在继续做好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的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对花生、大豆、马铃薯和蔬菜等特色作物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加大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力度
 
  按照“双随机”监管要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尤其要加强对近三年来有违法行为或被举报较多企业的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种子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与制作是否规范、二维码编制是否正确、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交易市场经营门店、代销网点备案情况以及购销合同(委托书)、销售台帐等建立情况。
 
  (三)全面检查重点品种
 
  要不断加大对近年来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品种、以及未审先推或已撤销审定仍违法推广销售品种的检查力度。
 
  (四)严格开展种子质量检测
 
  开展监督检查时,应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并进行质量检测,玉米、小麦、棉花种子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切实防止非法种子流入市场,切实杜绝假劣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四、工作内容
 
  (一)清查经营主体
 
  1.清查持证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已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对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许可证已到期过期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2.清查四类备案者。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要进行全面清查,依法应当备案的,必须全部备案。
 
  3.跟踪监管有不良记录企业。加强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跟踪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近三年来存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和严重失信等问题的企业及其个人,要作为种子执法监管工作的重点对象,对其增加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密切监管其生产经营行为。
 
  4.取缔违法经营门店。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的种子经营门店,要联合工商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
 
  (二)种子市场和企业专项检查
 
  在供种关键时期,分阶段组织开展种子市场和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生产经营档案情况、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及授权情况,包装标签使用说明和二维码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1.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以玉米、大豆、棉花、蔬菜以及进口种子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分布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及乡村的基层种子经营门店,针对包装标签使用说明和二维码制作是否规范、应当备案生产经营者是否备案,以及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违法违规等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2.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以小麦、马铃薯、蔬菜种子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分布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资一条街及乡村的基层种子经营门店,针对包装标签使用说明和二维码制作是否规范、应当备案生产经营者是否备案、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是否合法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3.冬季种子企业专项检查。以玉米种子持证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针对其生产经营许可是否规范、生产经营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包装标签使用说明和二维码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三)抽查种子质量
 
  在专项检查中,都要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并进行四项质量指标检测。对玉米、小麦、棉花种子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对玉米、棉花和大豆种子样品,还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四)彻底整治区域性制售假劣种子行为
 
  当前省际交界区域未审先推、制售假劣种子等问题较为突出,案件发生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邻区域建立省际联查联打工作机制,以玉米、小麦种子为重点,组织开展跨区域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未审先推、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捣毁制售假劣种子黑窝点、斩断黑链条,彻底根治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
 
  (五)强化普法培训宣传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供种关键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要重点以县乡为单位,面向基层科研单位、企业、经销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利用集中培训、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挂图等方式,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层乡村农户,让种子生产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让农民朋友懂法、用法。
 
  (六)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内所有种子管理人员、持证种子企业、生产经营备案者和不良记录企业(门店)与严重失信企业及其人员数据库,随机抽取管理人员参与检查,随机抽取企业(门店)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抽取有违法违规记录门店开展重点检查,要积极营造诚信生产经营的氛围,建立严重失信企业及其人员黑名单制度。为今后种子管理工作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奠定信息数据物质基础。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
 
  各市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定本部门种子监管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查等相关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3月-12月)
 
  3-5月份,采用市级自查和省级抽查等形式,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6-8月份,分别举办市级和县(市、区)级种子管理与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种子执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活动;9 -10月份,采用市级自查和省级抽查等形式,开展秋季市场专项检查;11-12月份,针对玉米、棉花和大豆持证种子企业,开展冬季市场专项检查。全年不间断穿插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省农业厅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重点监督检查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基层种子经营门店,督查种子管理部门工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市场整治有无成效,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厅,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经营主体清理情况、生产经营备案情况、质量抽查情况、区域性违法行为整治情况、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情况、辖区内不良记录企业(门店)监管情况、严重失信企业及人员惩戒情况、工作成效及建议等。省农业厅将在2018年2月份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种子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统筹建立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种子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提升办案效率。农业系统内部应细化职责和任务分工,充分调动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各地要根据《种子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进一步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保障较高比例和适当检查频次,强化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力度,确保工作力度不减。要认真查处上级部门督办的、监督检查发现的、农民投诉的、企业举报的和媒体曝光的每一起种子案件,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突发事件或大案要案,要迅速反应,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或导致群体事件发生。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监管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把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担主责、相关部门抓具体的分工协作体系,全力以赴推动种子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省农业厅将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市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执法不到位对种业健康发展的危害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做到有投诉必须及时受理,有案件必须及时查处,有查处必须有处理结果。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责行为发生,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依法履职、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要主动启动问责机制;要坚持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力震慑不法分子;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严格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检法部门处罚。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继续执行种子案件月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市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
 
  。众举报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0531-81608110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