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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食果蔬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沪食药监办食生〔2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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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0 10:34:09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59
核心提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鉴于该生产许可为地方法规新设定的项目,相关许可审查细则正在起草中,本市生产以上产品的(主要为即食果蔬),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相关许可审查细则发布施行后,按其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办食生〔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03-14 生效日期 2017-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1762.html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即食蔬菜水果产品生产许可相关事宜的请示》(嘉市监食生〔2017〕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鉴于该生产许可为地方法规新设定的项目,相关许可审查细则正在起草中,本市生产以上产品的(主要为即食果蔬),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相关许可审查细则发布施行后,按其规定执行。
 
  此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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