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品牌推进年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品牌推进年活动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7 15:32:31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80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业品牌创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我厅决定将2017年确定为农业品牌推进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16 生效日期 2017-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agri.gov.cn/html/main/wjggview/269629.html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业品牌创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我厅决定将2017年确定为农业品牌推进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特色农业资源、产业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着力强化农业品牌顶层设计和制度创设,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品牌创建活动,激发全社会参与农业品牌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各方共识,提振发展信心,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确保农业品牌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活动内容

    (一)制定并实施农业品牌振兴计划(2017-2020年)。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特色农产品品牌为重点,制定分层、分类、分区域发展计划,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品牌体系。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的产业优势和特色产品,制定品牌振兴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形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品牌布局,做到全省上下联动,目标一致,行动统一。

    (二)召开浙江农业品牌发展大会。总结交流各地推进农业品牌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研究部署新时期农业品牌重点工作。举办农业品牌发展论坛,搭建研讨平台。

    (三)开展浙江知名农业品牌推选活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通过地方联动、专家评审、公众评选、媒体发布,在全省范围内推选一批知名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农业企业品牌和特色农产品品牌,发布浙江农业品牌百强榜。

    (四)开展十大农产品系列评选推介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名果、名畜、名禽、名茶等"十大"系列品牌农产品评选推介活动,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举办农业节庆活动。支持各地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农村风情风貌、乡土民俗文化等特色,以品牌农产品为主线,举办各类农业节庆主题活动,向消费者宣传推介浙江特色农产品,提高消费者体验度。

    (六)加大品牌营销推介。利用浙江农业博览会和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等平台,突出品牌成果展示,讲好浙江农业品牌故事。支持各地举办农业展会,开展品牌农产品产销对接,加强品牌农产品营销促销和品牌推广。加大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力度,促进品牌农产品网上销售。

    (七)举办农业品牌知识培训。举办"浙江农业品牌大讲堂",开展农业品牌专题培训,推广普及农产品商标注册、"三品一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牌维护、品牌保护等相关知识,营造谋品牌、做品牌的浓厚氛围。

    (八)加强农业品牌宣传。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合作,深入基层和企业,推出系列宣传活动,加强农业品牌宣传报道,提高农业品牌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开展"农业品牌推进年"活动,是实施品牌战略、擦亮浙江农业品牌的有效举措,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积极参与重点工作。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策创设,组织开展特色鲜明的品牌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二)协同合力推进。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研究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专家指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产品品牌建设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的推动作用、专家的指导作用和媒体的传播作用,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农产品品牌评价和监管。

    (三)做好活动总结。各地要细化农业品牌推进年工作方案,总结农业品牌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简报信息,传播先进发展模式和品牌推进策略,助推浙江农业品牌建设。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3月16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品牌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