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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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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7 15:38:20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473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推动绿色农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14 生效日期 2017-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zjagri.gov.cn/html/main/wjggview/269537.html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推动绿色农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简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程序的通知》(浙农专发〔2015〕28号)要求,新申报的材料可随时上报,随到随审;复查换证的材料应在证书有效期满90天前上报,产品过期不予受理。县级工作机构完成初审后,直接将材料及信息上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二、申报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复查换证工作,原则上按一体化推进的要求进行。各地在审查过程中要将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来源证明和生产过程档案记录作为审查重点,严格把关,稍有不合,坚决不批,确保申报产品质量安全。申报产品范围、产地规模、材料完整性、现场检查规范性、标识征订等要求与2016年度文件要求一致。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内"三品"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75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对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质量安全自律性强的"两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整体认定。产地整体认定时间与无公害新申报相同,采取随到随审。

    (二)继续做好材料申报工作,严把文审关。各县级工作机构需按照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落实专人学习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加强对材料、数据有效性、真实性、一致性的审核,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申报审查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继续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全力排查风险隐患。现场检查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关键环节,现场检查报告是材料审查的重点内容。各地要严格按照部中心要求,认真检查、规范填写,所有现场检查内容务必手写,且由本人签字。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管理机构人员担任,一般由2-3人组成检查组,其中至少有一人应具备部中心注册的相关专业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资质,并且要填写检查员注册证书号。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将主体资质,内检员证书,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来源,兽药批准文号、农药登记证号等是否规范、有效,以及生产档案记录是否齐全等作为检查重点。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配合抓的工作机制。要健全管理队伍,各市、县(市、区)都要明确1-2名专职人员从事"三品一标"管理工作,如有人员变动,务必做好交接和备案工作,确保人员素质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在农业"两区"建设、生态文明和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创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浙江名牌农产品评定等过程中要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通过。对不打算复查换证的企业,要主动将不复查换证的后果告知企业:一是不再享受农业项目安排的优先权;二是不予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浙江名牌农产品;三是已经被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或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在复评时予以取消。

    (三)加大扶持力度。对新申请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复查换证的,都要继续给予财政补助,并把生产基地是否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作为财政支农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财政项目支持的基地及主体产出的农产品安全优质。

    联系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季爱兰,电话:0571-87251915.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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