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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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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10 02:20:09  来源:陕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636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4号)要求,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陕农业发〔2017〕19号
发布日期 2017-02-23 生效日期 2017-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xny.gov.cn/templet/sxny_gov_cn/showarticle.jsp?id=597816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科研单位:
 
  为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4号)要求,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转基因试验生产经营行为
 
  (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面加强试验环节属地监管。一是严格执行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依法报告报批制度,严查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3月底完成。二是对农业部已经批复的转基因试验全覆盖检查,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试验结束检查残余物和收获物处理、保存情况,3月底完成。三是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的玉米、水稻和油菜等农作物试验地,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全覆盖排查,查处转基因作物非法试验,生产试验季节至少检查3次。四是将近年来被处罚、被通报单位作为监管重点,每月检查1次,确保试验各个环节全程监管。
 
  (二)加强南繁基地监管。省种子管理站要全面加强南繁基地的监管,把我省南繁单位的玉米、水稻试验田作为监管重点,苗期、拔节期和穗期等生产关键时期,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全覆盖检测监测,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坚决铲除,并按规定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南繁单位开展自查。
 
  (三)加强品种审定环节监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要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复检,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按规定严肃处理。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的要求。
 
  (四)加强种子生产环节监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把辖区内种子企业的制种田作为重点,查早查小。播种前,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查清亲本来源,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播种。在苗期和花期,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对种子田进行大范围筛查,对发现问题的地块,要严从速查处,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五)加强种子经营环节监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结合春秋冬三季的种子质量抽查活动,组织对抽查的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等种子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
 
  (六)加强进口加工环节监管。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管理档案以及转基因产品标识情况,开展抽样检测,确保进口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推动境外贸易商、国内进口商、国内加工企业监管工作一体化。
 
  二、严查严打,持续保持打击违法转基因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试验研发环节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开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品种选育的研发者,责令停止试验,停止安全评价申请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科研项目,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加大品种审定环节的查处力度。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立即停止试验,并停止相关申请者参试资格,并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三)加大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制种、繁种、销售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进口加工转基因生物环节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进口加工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进口,停止加工资格,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强化责任分工。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在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陕西省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意见》各司其职,将责任落实到人到事。厅科教处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工作;厅种植业处负责全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苗)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并负责全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苗)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农药、肥料等在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销售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管理;省畜牧局负责转基因畜禽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以及在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销售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管理;省果业局负责转基因果树种苗、水果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以及在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销售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管理;省种子站负责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区试、审定,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验等技术支撑工作。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要全面加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辖区科研单位转基因试验研究监管,制定本辖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农业厅科教处。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做好品种选育、南繁基地、品种试验审定和种子生产经营等环节转基因管理工作,其他有关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通过绩效考核、约谈问责、督导检查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坚决落实转基因生物非法扩散执法监管的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责任要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人。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转基因作物监管职责,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将转基因监管工作制度化,并在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研究试验单位、种子企业、进口加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这些单位和个人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制度、落实监管措施。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和进口加工企业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在4月前,与转基因研发、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模范遵守转基因法律法规承诺书》(见附件1、2、3),做出不扩散不生产违规转基因材料、种子和产品的承诺。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以《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分层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一是面向全省农业主管部门以及科研、试验、生产、加工单位的负责人,开展转基因培训,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二是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主动接受监督。公开曝光案件查处结果,威慑违法行为,营造严打高压氛围,震慑违法分子。三是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及大型会展等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转基因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尤其要加强制种户的宣传,普及法律到乡村到农户,让广大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自愿尊法守法生产良种。
 
  (四)加强信息上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转基因监管信息月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没有案件的零报告。各市区要及时将《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5)报告省农业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省农业厅科教处),并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对已结案的违规违法案件,各地要及时将详细案情和查处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凡出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问题的,属地方农业行政部门未主动履行监管职责或未及时报告的,由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省厅将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5下载:1. 研发单位模范遵守转基因法律法规承诺书
 
  2. 加工企业模范遵守转基因法律法规承诺书
 
  3. 种子企业模范遵守转基因法律法规承诺书
 
  4. 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5. 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附件。docx
 
  陕西省农业厅
 
  2017年2月23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农业 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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