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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中有关标准标注问题的公告(济食药监食生〔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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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8 09:28:46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47
核心提示:2015年10月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为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总局规定生产者可在2018年10月1日前继续使用老包装及原“QS”标志。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食生〔2017〕32号
发布日期 2017-03-03 生效日期 2017-03-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s://www.jnfda.gov.cn/art/2017/3/6/art_4805_33391.html
  2015年10月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为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总局规定生产者可在2018年10月1日前继续使用老包装及原“QS”标志。
 
  依照上述原则,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在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仍有效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和减少企业包装材料以及食品标签的浪费,经研究并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在新旧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过渡期内,我局在职权范围内将接受生产者“产品执行标准变更”的申请。批准后,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中的产品执行标准同时标明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号和原执行的国家标准号、行业标准号及企业标准号。
 
  特此公告。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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