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15〕89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15〕8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7 10:27:28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10
核心提示:《瑞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
瑞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瑞政办〔2015〕89号
发布日期 2015-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ruian.gov.cn/zwgk/gzxx/tzgg/303269.s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瑞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根据省、温州市统一部署,决定在我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2016年,在中小学校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和配送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等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开展食品安全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积极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再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面推进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体系。
 
  二、试点范围
 
  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温州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在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风险等级较高的行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投保。
 
  (一)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领域和风险较高环节。积极创造条件,在下述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领域和风险较高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先行先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餐饮环节:饭店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场所。
 
  (二)本地特色食品产业。除上述行业外,引导本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需纳入试点的行业和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风险等级较高的行业和业态。鼓励下述风险较高的有关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酒类、软饮料、食用油、糕点行业及中央厨房、集体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和星级酒店等业态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市食安办:牵头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金融办:协调市内各大保险机构,对各大保险机构进行监督。
 
  (三)市教育局:引导做好学校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四)市农林局:引导做好初级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领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五)市海洋渔业局:引导做好初级水产品养殖领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引导做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七)各大保险机构:具体实施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食安办、市金融办共同牵头,会同教育、农林、市场监管、海洋渔业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建立瑞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推广和督促检查。选择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经营能力、综合实力强、机构网点全、承保理赔服务优,且自愿参加的保险机构作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加强沟通协调,提供政策指导,鼓励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投保、企业联保等多种方式组织承保工作。
 
  (二)强化市场运作。各保险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加强与参保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接,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分析,综合考虑投保单位的行业种类特点、生产经营规模、历史损失等情况,以契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简便可操作为原则,研究开发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产品,确保符合食品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要合理设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等纳入费率调整因子,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
 
  (三)逐步推进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优势,吸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投保。市食安办、市金融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采用行政指导、行业引导、风险分析、诚信建设、示范创建、财税金融、宣传推广等多种政策措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动投保。2015年,在原有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另外选择2个以上食品品种、行业或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在取得经验后,逐步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向食品种养殖、生产、流通及餐饮等相关领域,并探索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注重管理服务。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机制,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完善事故鉴定手续,切实提高理赔效率。要加强对投保单位的风险管理服务,定期指导投保单位开展风险教育和事故预防管理,提高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预防能力,每年组织投保单位负责人培训不少于2次。
 
  建立保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事前,要强化现场勘查,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事中,要主动定期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单位加强事故防范能力建设,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后,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履行责任事故保险赔偿责任。要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有关快速理赔、紧急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投保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防止进一步扩大,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要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并协助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各保险机构在获知责任事故发生或接到责任事故报案后,派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勘查、处理、参与现场救助等活动。责任明确的重大责任保险事件,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者积极提供预付赔款。要不断完善24小时报案、重大事故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事件鉴定流程和标准,明确事件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要进一步做好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库、食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切实提高保险定损理赔的科学性、合理性。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农林、市场监管、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公布高风险生产企业情况,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并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促进企业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要通过检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政策研究,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法律中介的作用,解决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关键问题,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第三方认定机制,增加可操作性,有效化解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
 
  (二)加大支持力度。要进一步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将企业是否投保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监管部门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投保企业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政策扶持。也可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给予部分、特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补贴;探索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设立食品安全责任赔偿基金,应对食品安全的超额赔付及突发事件应急费用的垫付。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及各保险机构要注重发现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和汇总分析有关数据、案例。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对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工作进展、社会效能和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专题对接、举办论坛、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宣言、授发牌证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要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及时公布企业投保情况,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凝聚社会正能量,营造良好的舆论工作环境。
 
  附件:瑞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瑞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沈安刚(市食安办)
 
  副主任:蔡余萍(市金融办)
 
  成  员:阮海英(市食安办,总联络员)
 
  叶凌帆(市金融办,总联络员)
 
  陈光良(市教育局)
 
  邱定飞(市农林局)
 
  邱华胜(市海洋渔业局)
 
  蔡瑞春(市市场监管局)
 
  金其永(市市场监管局)
 
  陈久森(市市场监管局)
 地区: 浙江 
 标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