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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食品生产环节市级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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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8 15:13:52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322
核心提示:现将《2017年天津市食品生产环节市级抽检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17〕15号
发布日期 2017-02-23 生效日期 2017-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11972.html
各区局、委稽查总队及各食品检验机构:
 
  现将《2017年天津市食品生产环节市级抽检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3日
 
  2017年天津市食品生产环节市级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017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结合天津市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制定2017年天津市食品生产环节市级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的
 
  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开展食品生产环节市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并制止苗头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加强对我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倒逼食品生产企业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   工作原则
 
  (一)   坚持全覆盖原则
 
  从区域方面,要覆盖全市所有16个行政区;从企业方面,要覆盖全部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从项目方面,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主要安全性项目;从食品品种方面,要覆盖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食用油、白酒、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我市已取得许可证的所有类别。
 
  (二)   坚持靶向性原则
 
  在全覆盖原则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食品、重点企业的抽检力度。一是加强对肉制品、乳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的抽检;二是加强对既往国抽、市抽、外省通报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三是加强对本市定点供应全运会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四是加强对风险分级D级生产企业的抽检。
 
  (三)   坚持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的原则
 
  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有效开展专项抽检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和项目;二是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是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
 
  三、   工作任务
 
  2017年食品生产环节市级抽检监测计划涵盖30大类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共抽检不少于2万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性抽检监测。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承检机构对全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开展市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现对在产获证企业的全覆盖。全年计划安排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少于5000批次。
 
  (二)乳制品专项抽检。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承检机构,按照《关于开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689号)、《关于做好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防范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2〕132号)开展乳制品三聚氰胺和黄曲霉毒素M1专项检测1.5万批次。
 
  (三)专项抽检监测。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承检机构对节令性食品、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开展专项抽检。
 
  四、工作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制定抽检监测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并根据总局要求或食品监管工作需要调整抽检监测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受理食品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检检验结果的异议。
 
  市市场监管委设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由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承担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主要职责:汇总抽检监测结果及撰写分析报告,抽检监测工作技术支持。
 
  (二)区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做好抽样工作。
 
  (三)稽查总队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负责不合格食品及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
 
  (四)承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承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狠抓任务落实,有力有序推进工作。严格按照时限完成抽样、检验、报告送达、异议处理、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分析、数据填报工作。
 
  (二)严格抽样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工作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标签标注规范性进行检验判定。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未包含的其他食品和其他单一食品添加剂检验项目依据其执行的产品标准,开展全项目检验,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标签标注规范性进行检验判定。
 
  承检机构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依据风险监测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应分别抽样检验。
 
  生产者确认同批次产品本年度食品生产环节市级相同任务类别已抽样的不予抽样。
 
  承检机构应按照规定项目出具监督抽检合格或不合格检验报告。风险监测出具检验数据及参考值。
 
  因企业停产、转产等原因无法抽取样品时,需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未抽样企业确认单》并加盖公章。对于长期或可能存在非正常原因抽不到样品的,需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异常企业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委。
 
  各区局要积极配合承检机构的抽样工作,提供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在产情况等信息。各承检机构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获知相关区局通报的企业在产情况后,及时组织抽样人员抽取样品。
 
  (三)及时送达抽检报告
 
  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合格,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2份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送达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5个工作日内送达生产者。
 
  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或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的,承检机构应当在作出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按要求送达稽查总队,同时将1份不合格检验报告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送达市市场监管委。
 
  稽查总队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送达企业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委。
 
  (四)   加强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且符合复检条件的,被抽样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被抽样食品生产者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认为由于抽检机构未按规定的要求、程序、时限等而影响检验结论的,应当自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对异议审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答复。
 
  风险监测不适用异议处理规定。
 
  (五)科学汇总分析
 
  承检机构应按时将检验结论及相关数据录入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化监管系统。
 
  承检机构要加强对抽检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每年6月20日前将半年抽检监测分析报告报秘书处;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抽检监测分析报告报秘书处。
 
  秘书处应及时汇总抽检监测数据,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数据分析,每年7月15日前出具全市生产环节半年市级抽检监测分析报告;次年1月15日前出具上年度全市生产环节年度市级抽检监测分析报告。
 
  (六)依法核查处置
 
  不合格食品及问题样品生产企业核查处置工作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稽查总队应在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委。
 
  (七)强化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明确承担抽检监测工作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加强对任务组织、样品采集、样品检测、结果报送、数据汇总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加大考核评价力度。市市场监管委将适时对重点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八)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验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抽检监测工作。
 
  各承检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程序和时限做好抽样检验和结果报送等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各有关单位应将抽检记录、检验报告、问题样品报告、分析报告等工作文件妥善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数据和相关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单位和接受被抽检监测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猛    电话:27182159   传真:27182059
 
  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廖振宇    电话:59265885-8301
 
     附件(1-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未抽样企业确认单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异常企业名单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抽样单编号规则
 
  4.2017年度乳制品专项检验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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