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决定在全省试行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试行中间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反馈。在机构改革中农业、畜牧部门已合并的市、县,畜禽产品可参照试行。
2016年9月16日
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我省而言,某些方面的问题尤显突出。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有利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更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为稳步推进这一制度建设,我省参照农业部试行要求制定了《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推动各类生产经营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合格证开具主体应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农业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逐步替代原有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便于生产经营者操作。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机结合,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
(四)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项全新的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逐步优化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9月上旬-10月上旬,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0月上旬-12月底,各地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实施,重点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条件较好的县,点面结合,加强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7年3月底前,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做出总体评价,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撰写开展合格证管理工作自评报告,提交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省农业厅届时将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推进意见,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推进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推动政策引导。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制定激励优惠政策,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合格证管理工作。
(二)做好业务衔接。农业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三)强化绩效考核。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并增加考核分值。省农业厅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全省合格证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附件:1.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附件1
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含水产,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 自检合格;
(二) 委托检测合格;
(三) 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第六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各地各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或与二维码、追溯信息等共同使用,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 合格证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项目,但必须包含以上五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