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1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17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16 01:59:46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5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快粮食产业创新转型,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6〕176号
发布日期 2016-12-31 生效日期 2016-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hinagrain.gov.cn/n787423/c1062090/content.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快粮食产业创新转型,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特色粮食优势,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打造粮食全产业链,促进优质优价、粮食资源转化增值,开发功能性食品,实现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协调、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省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70%;年加工量超过15万吨、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达到15个,培植10个年加工量超过25万吨、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大型粮食产业集团;创建5个中国名牌粮油产品、10个山西名牌产品;以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山西杂粮网”为龙头,形成全省杂粮电商平台体系;建成若干个粮食加工物流园区,促使粮食产业化迈上新台阶。
 
  二、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粮食产业发展
 
  (一)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发展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围绕“产购储加销”粮食全产业链,实施企业战略性合作与重组,实现强强联合、以强带弱,形成集生产、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科研于一体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集团。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省外知名品牌企业,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做大做强做优龙头企业。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多元化。选择一批粮食储备、购销和加工优势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制发展模式,打造区域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推进优质粮基地建设。
 
  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要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按照“农户+农民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的产业化模式,通过定向投入、专项服务、优种培育、订单收购等方式,建立优质粮源基地,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进行标准化生产,为粮食加工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质粮源。大力发展并不断规范订单经营。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联结市场、企业与广大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完善和创新农企联结机制和合作机制。
 
  (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全国性及区域性知名品牌。充分发挥粮油品牌的扩散和产品聚合效应,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整合区域产品的品牌资源,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商标、名牌产品。进一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推进“放心粮油”供应体系建设,确保城乡居民消费质量安全。
 
  (五)大力发展粮油精深加工。
 
  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粮油精深加工转化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为引擎,促进粮食加工产品向功能性食品方向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粮食产品供给质量,扩大我省粮油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减少原粮和初加工产品的输出,增加附加值,提高粮食就地加工转化能力和资源利用率。支持面粉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应急供应能力,开发全麦粉、营养强化粉等多品系专用粉,不断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多元化、定制化需求;鼓励玉米加工企业重点发展多样化玉米食品、玉米淀粉、淀粉糖、氨基酸、味精和优质高效的饲料产品等。
 
  (六)促进主食产业升级。
 
  发展主食加工业,促进传统米面和杂粮主食的工业化、方便化、大众化,挖掘和弘扬特色主食文化,发展各种馒头、面条(挂面、鲜湿面条)、饺子等面制主食产品,开发多种规格和风味的特色杂粮主食,发展方便食品、休闲食品、烘焙食品、保鲜食品、速冻食品、营养套餐等深加工特色产品以及膳食纤维等高附加值产品,丰富花色品种,提高优、新、特产品的比重,满足多元化膳食需求,提高山西面食和杂粮主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做大做强杂粮产业。
 
  充分发挥我省杂粮优势,推进杂粮物流园区建设,扶持一批杂粮加工企业,改善仓储条件和加工工艺,向基地建设和消费需求两头延伸产业链,建设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培育出一批具有山西地域独特魅力的杂粮名优特品种和蕴涵山西文化元素的方便化、营养化、保健化功能食品。与文化、旅游相融合,宣传山西杂粮的悠久历史、营养功效和制作工艺,开发和培育杂粮消费市场,建立杂粮产销衔接机制,发展“互联网+电商平台”,拓展杂粮外销渠道。加大杂粮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品”认证力度,推进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认证工作,打造一批全国知名、享誉世界的杂粮产品,辐射带动产业扶贫工程。
 
  (八) 加快粮食产业园区和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产业优势、资源秉赋和政策环境,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把粮食产业园区建成集基地建设、加工转化、仓储物流、品牌创建、线上线下交易融合发展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功能示范区和产业集群。在太行山、吕梁山、晋西北杂粮主产区建设杂粮交易中心;在小麦主产区重点建设各类专用粉及面制主食的加工产业园区;在玉米主产区重点建设以生产淀粉、淀粉糖、饲料为主的玉米深加工产业园区。与国家战略布局相对接,加快实施我省粮食现代物流建设规划,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结合国有粮食企业的退城进郊,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建设。完善重要的粮食物流节点,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对粮食应急供应、主食产业化、杂粮精深加工、物流园区、交易信息平台、质量安全等粮食产业重点项目,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各市、县要在国家及省产业扶持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应急加工、主食产业化、粮食物流等项目予以补助,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对贫困县中的杂粮精深加工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产业化”供应网络建设,建立质量追溯系统,发展电商平台、物流配送、冷链设施和网点建设,提升供应网络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能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企业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快粮油科技创新步伐。
 
  重点支持粮油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化、节能环保等科技创新项目。大力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广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提升粮食产业科技水平。科技部门要对发展粮食科研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特别是在农产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上,要优先安排粮食产业化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发展优质粮品种选育、新品种推广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其从加工向种植、销售两头延伸和精深加工,实现规模化经营。其他金融部门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农业的信贷投入,积极为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产业化顺利推进
 
  发挥我省特色粮食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步伐,发展功能农业,开发功能性食品,是促进粮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发展粮食产业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粮食产业化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整合财政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科技部门要加强粮食科技项目的支持和指导;农业部门要加强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大力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推广优质专用品种。金融、国土资源、商务、交通运输、电力、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粮食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53) 法规动态 (274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