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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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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8 15:05:41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57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2-07 生效日期 2017-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7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有效治理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识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等问题,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指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工作依据
 
  《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三、工作任务
 
  (一)自查整改。
 
  1.生产企业自查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一是查产品名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查原辅料来源。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查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查标示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查含量声称。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查功能声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查宣传误导。标签中不能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内容,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经营企业自查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企业自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宜昌、咸宁市局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对象,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2.依法处置。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0日至2月2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人开展检查。检查前,组织检查人员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练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整改阶段。2月21日至3月31日,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整改阶段。基层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按本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情况开展自查。
 
  (三)监督检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为基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阶段。各地在企业自查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摸清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家数,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要求。
 
  (二)社会共治。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信息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结果报送。请各市州局于2017年5月12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检查家数、出动检查人次、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处理措施等)书面报送省局。
 
  联系人:钟源;联系电话:027-87111694;邮箱:hbsps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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