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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遴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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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4 14:08:35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963
核心提示:为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工作,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0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遴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56号
发布日期 2017-01-26 生效日期 2017-0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

  为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工作,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0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遴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认为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资格条件人员。在职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非在职人员由相关学会(协会)或其他组织推荐。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填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点击首页右下角“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进入平台填写、打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首次登陆须进行用户注册。

  (二)寄送材料。完成网上填报后,寄送下列纸质材料: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原件,须本人签名,经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报名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7年3月10日。寄送材料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7年3月15日(以寄出时间为准)。

  四、联系方式

  (一)寄送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组(信封标注“特医食品审评专家报名”字样),邮编100070。

  (二)联系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一司联系人:刘沐雨,电话010-8833102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联系人:王星,电话010-53815732。

  信息管理平台技术咨询联系人:牛昊巍,电话:010-5107718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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