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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藏食药监办﹝2016﹞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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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6 16:37:44  来源: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3109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均对婴幼儿乳粉标签标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近期,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近期将开展婴幼儿配方乳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藏食药监办﹝2016﹞451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1409.html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均对婴幼儿乳粉标签标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近期,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近期将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流通领域中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五、对于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已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加强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培训,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对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

  六、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 系 人:格桑德吉

  联系电话:0891-6844337

  邮 箱:xzshipinliutongchu@163.com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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