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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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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0 09:11:15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70
核心提示:加工贸易是我省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方式,是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加工贸易模式,着力培育沿边开放新优势,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16〕113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701/t20170106_28095.html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加工贸易是我省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方式,是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加工贸易模式,着力培育沿边开放新优势,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充分开发优势资源,有效利用开放型平台,着力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改善配套条件、提高产业层次、拓展加工深度、加强招商引资、培育自主品牌、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努力实现加工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全省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初步实现加工贸易梯次分布和集聚发展,形成传统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劳动与技术密集型产业集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格局。加工贸易产业整体层次有较大提升,产业链不断延伸,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实力增强,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加工贸易省内采购及配套能力实现较大增长,形成有利于推动内陆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到2020年,加工贸易进出口占全省外贸进出口的比重超过10%。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产业发展规模。依托全省产业布局,整合现有加工贸易主导产业和贸易资源,有效整合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形成以电子信息、特色化工、生物医药、高原特色农产品、新材料、装备制造、食品与消费品等产业为主,上下游产业配套、链条集群式发展的产业格局。扶持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带动作用,逐步形成加工贸易产业链。加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联合攻关,积极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形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二)发展特色加工贸易产业。依托我省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玉石、生物医药、机电、光学仪器、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提高加工贸易技术含量。发挥水产品养殖优势,开展以罗非鱼为主的水产品深加工。提高茶、酒、糖、油、核桃、咖啡、果蔬等特色食品加工能力和水平。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促进纺织服装、鞋帽、塑料制品、五金、家电、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发展,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轻工纺织加工贸易平台。利用我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高载能产品加工贸易,着力提升深加工能力,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

  (三)积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积极与沿海省份建立省际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重点协调解决信息不对称、配套服务不完善、人才不充裕等问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动项目落地。积极探索与沿海地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产业对接。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支持冶金、化工、能源等传统优势产业到周边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完善加工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沿线重点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质检、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合作,为企业提供支持。搭建对外合作平台,组织省内加工贸易企业与重点国家行业对口交流,开展产业对接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外办、金融办、招商合作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

  (五)注重自主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支持企业创建培育和收购品牌,鼓励商标专利国际注册。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一体化中的重要桥梁及纽带作用,积极推进云南国际认证联盟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同周边国家在认证认可方面的国际互认合作交流,提升加工贸易海外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

  (六)增强加工贸易企业竞争力。建立内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激励机制,鼓励内资企业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参与国际分工,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生产制造水平,增强市场控制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支持企业拓展营销渠道,从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

  (七)强化加工贸易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提升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广泛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着力提高我省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能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外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教育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昆明海关)

  (八)加强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完善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着重引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与生产能力核查管理,将环保、安全生产、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企业经营状况与生产能力核查范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环境保护厅、招商合作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九)突出加工贸易发展重点区域。以滇中城市群为中心,以昆保芒瑞、昆磨、昆河等3个重点对外开放走廊重要城市为节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工贸易产业。大力支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型平台承接东部加工贸易转移。注重引导出口加工和保税业务充分的项目入驻海关特殊监管区,重点发展橡胶和茶叶精深加工、轻工制造、矿产开发、木材加工、机电设备、家用电器、服装服饰、汽配组装等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招商合作局,昆明海关,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十)健全现代物流体系。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功能完善、通关便利、商品集散快捷安全的现代物流体系;大力推进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昆明高新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支持依托边境口岸、机场口岸建设保税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大力发展口岸保税物流,为做大做强加工贸易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

  (十一)完善土地政策。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不低于有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探索实行弹性年期制度,对产业带动能力强、项目辐射面广的加工贸易项目用地采取土地使用权分期出让、分段计收地价方式。(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二)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积极申报红河综合保税区、昆明综合保税区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启动“互联网+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改革,简化和规范加工成品内销管理。加快推进有关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监管和服务。优化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

  (十三)提高外贸便利化水平。积极改善通关便利化的技术条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无纸化通关。大力推进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形成符合沿边开发开放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推行进出口货物电子监管、直通放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探索与扩大对外开放相适应的通关便利化措施。启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全程信息化改革,实现企业通过联网数据传输、纸质单证扫描等方式申报电子数据,完成设立、核销、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各项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信贷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通过差别化利率、再贷款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支持。加强银贸合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规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

  四、保障措施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及时研究解决我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要注重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有较强发展潜力的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跟踪联系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现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考虑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需求,加强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的财政统筹力度,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和品牌培育,积极帮助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十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加工贸易企业负担。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省联网、全国联网,增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认真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国际合作,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为企业“走出去”培养本土化人才。强化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培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教育厅)

  (十九)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外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云南省分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原文附件: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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